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沪教委规〔2019〕4号)

发布日期:2019-05-05 字体 [ ]

  沪教委规〔2019〕4号

 

各区教育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以及上海市教育综合改革等要求,结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体部署,我委制定了《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9年4月28日

上海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中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以下简称“体育考试”)工作,结合本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总体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并自2017学年的六年级起实行。

一、体育考试的目的和意义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促进社会、学校、家庭对学生体质健康状况的关心和重视,增强学生体质;引导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养成自觉进行体育锻炼的习惯,完成中小学课程标准规定的初中生学习体育的基本任务,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教体艺〔2014〕5号)提出的基本要求,促进身心全面健康发展。

二、体育考试的原则和要求

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体现对学生体育锻炼积极性、主动性的激发和引导作用,体现对学生意志品质和道德情感的培养作用,体现对学校体育工作的推动作用。

实施体育考试应与学校体育课程教学相结合,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相结合,与学生日常锻炼过程相结合,与培养学生体育兴趣爱好和特长相结合;要有利于体育课教学质量和效果的提高,促进课程改革与建设。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市教委的统一部署,认真实施本方案,坚持“客观、公正、安全”的组织原则,坚持“常态化、易行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确保体育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三、体育考试的结构和内容

(一)结构和分值

1.体育考试由统一考试和日常考核两个部分组成,总分为30分。其中,统一考试满分为15分,日常考核满分为15分。

2.统一考试分设四类项目:第一类项目满分为6分,第二、三、四类项目满分均为3分。

3.日常考核由《体育与健身》课程考试成绩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综合评定(以下简称“体质健康综合评定”)结果两部分组成。其中《体育与健身》课程考试成绩满分为6分(七、八、九年级各为2分),体质健康综合评定结果满分为9分(七、八、九年级各为3分)。

(二)考试内容

1.统一考试

(1)第一类项目

男生:1000米跑、200米游泳、4分钟跳绳(三选一)

女生:800米跑、200米游泳、4分钟跳绳(三选一)

(2)第二类项目

男生:50米跑、立定跳远、实心球、引体向上、25米游泳(五选一)

女生:50米跑、立定跳远、实心球、仰卧起坐、25米游泳(五选一)

(3)第三类项目

男生/女生:乒乓球、羽毛球、网球、武术、体操(五选一)

(4)第四类项目

男生/女生:足球、篮球、排球(三选一)

每位考生必须参加全部四类项目的考试。可在上述各类项目中各选择一个自己擅长的作为考试项目,项目一经选定后,不得更改。如选择体操项目,须选择垫上运动、单杠、双杠、支撑跳跃(横箱分腿腾越)中的两项。

2.日常考核

(1)《体育与健身》课程考试由各初中学校负责实施,着眼于学生体育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等目标要求的落实,对学生的学习表现、学科实践能力、学习能力和学习成绩进行综合评价。各年级《体育与健身》课程考试项目主要包括:

七年级  第一学期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跳高、支撑跳跃(横箱屈腿转体90度腾越)、武术

第二学期  50米跑、实心球(单手原地侧向推)、跳绳、双杠

八年级  第一学期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跳远、垫上运动、篮球

第二学期  50米跑、实心球(双手后抛)、单杠、仰卧起坐(女)、引体向上(男)

九年级  第一学期 1000米跑(男)、800米跑(女)、垫上运动、武术

第二学期 50米跑、实心球(双手头上前掷)、支撑跳跃(横

箱分腿腾越)

(2)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执行。测试项目包括体重指数(BMI)、肺活量、50米跑、坐位体前屈、立定跳远、引体向上(男)、1分钟仰卧起坐(女)、1000米跑(男)和800米跑(女)等。

(三)考试时间、考场和成绩管理要求

1.考试时间和手段。统一考试时间设在4-5月份,5月10日前完成,采用统一集中测试的形式,日常考核由各初中学校严格按照中小学课程标准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的评分标准进行综合考核。

2.考试场地。每个区设立标准化的统一考试考场(游泳、网球可另设考场),统一场地基本规格,统一测试仪器标准,全程摄像,设置实时监控系统,录像资料保留一年以上。

3.成绩报送和管理机制。统一考试由各区教育局负责实施,考生参加每一个项目的测试成绩应当场告知,由测试人员和考生本人签字确认后,以学校为单位统计成绩信息,经区教育局汇总,由测试负责人和区教育局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后,由区招考机构按规定格式报送市教育考试院。

本市在学校体育综合素质评价系统的架构上建立上海市初中体育与健身学业评价数据库,各初中学校每学期经由校长签字确认后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体育与健身》课程考试成绩(同时报送区教育局),由系统自动生成考生初中三年的《体育与健身》课程考试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数据由校长签字确认后每年按教育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至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上报系统,由系统自动生成初中三年的体质健康综合评定成绩。由系统将上述两项成绩提供给区招考机构,区招考机构将其与统一考试成绩一并报送市教育考试院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库,计入考生中考录取总分。

4.考试监督。加强考生诚信教育,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违纪违法行为,严格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及时公布查处结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市级巡考工作机制和监考裁判员随机跨区互换机制(定性项目评分裁判全部跨区互换),加强考务工作人员专业培训力度,确保考试有效开展;采取有效措施充分保证考生隐私信息和系统数据的准确、安全、可靠,并落实责任人。

四、特殊考生的考试及成绩评定

(一)因残、因病考生免考或缓考的规定

1.因残疾、伤病免修体育课且不能参加体育统一考试的考生,均应办理免考手续。由考生及其监护人向考生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填写《上海市初中毕业生残疾或伤病免予体育考试申请表》,并提供伤残证(具有资质的伤残等级鉴定机构出具)或病历(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由学校初审,报区教育局统一确认,相关材料由区招考机构留档,其中申请表及审批材料存入学生档案。

上述考生如身体健康状况好转,准备参加体育统一考试,须由考生及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病历,经学校和区教育局确认后方可参加。

2.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体育统一考试的学生,由学生本人及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或考点负责人签字同意,可予以缓考。缓考者应另行参加补考,补考仅限一次。补考应在15天内完成。如因伤病仍不能参加补考的学生,须办理免考手续。

(二)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成绩评定办法

1.因残疾并全部丧失运动能力,获准免修及免考的学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其体育考试成绩按30分计。因残疾丧失部分运动能力的学生,不能参加单项统一考试的项目,该单项成绩按满分计算。

2.因伤病在七、八、九年级《体育与健身》课程全程免修免考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免测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总成绩按学籍所在学校日常体育考核平均分及统一考试满分的60%(即9分)之和计算。因伤病在初中阶段部分学期《体育与健身》课程免修的考生,其免修学期课程考试成绩按学籍所在学校平均分计算,其它学期按其实际分数计算,因伤病在初中阶段部分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免测的考生,其免测学年体质健康综合评定成绩按学籍所在学校平均分计算,其它学年按其实际分数计算,因伤病不能参加统一考试,获准免考后其统一考试成绩按统一考试满分的60%(即9分)计算。因考前或临场发生伤病不能参加统一考试,缓考后仍不能参加考试并获准免考的考生,其体育考试成绩按其日常体育考核实际分数及统一考试满分的60%(即9分)之和计算。因伤病获准单项免考的考生,其该项目成绩按该项目统一考试满分的60%计算。

(三)对因残、因病免考考生的认定

区教育局对因残、因病申请免考的考生提出的申请事由,须组织医学专家进行统一确认,通过的考生名单须进行公示。具体办法由区教育局制定。上述材料请各区在统一考试前汇总,并在统一考试现场指定地点摆放以备市督导组查验。

(四)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报考的考生、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跨区报考学校的考生的体育考试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且初中毕业回沪报考的考生,以及本市往届初中毕业生,应提供其在外省市就读学校或在本市原就读学校参加体育教学、健身锻炼活动及《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等评价情况的证明材料,由区教育局按实际情况计算日常考核成绩。同时,上述考生须参加统一考试,计算其统一考试成绩,与日常考核成绩之和即为考生体育考试成绩。

具有本市户籍在外省市就读的学生,因特殊情况无法返沪参加统一考试的,由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其统一考试分值以满分的50%(即7.5分)计。

跨区报考学校的应届初三学生,其日常考核成绩和统一考试成绩由学籍所在学校和区予以评定。

(五)其它免考规定

在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中获得个人项目前六名或集体项目前三名的考生可申请统一考试免考,通过后,其统一考试成绩按满分(15分)计算。该类考生名单由各区教育局确认后报市教委公布。可认定免考的体育比赛项目按年度公布。

五、体育考试的组织与管理

(一)统一考试

各区应采用统一集中测试方式。游泳、乒乓球、羽毛球及网球项目可组织考生分批前往指定地点进行集中测试。

统一考试在每年4月进行,最晚5月10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区选定,并上报市教委体卫艺科处。每位考生所选的四类项目必须在当天内连续完成(游泳及网球项目可另定)。

男生1000米、女生800米跑应安排在当天考生的最后一个测试项目进行。其它项目的考试顺序由各区自行安排。

统一考试的场地应封闭考场,器材应符合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考前必须对场地器材的安全性和准确性进行检验。每个项目的测试必须做好安全预案,安排专人负责保护,确保考生安全。

(二)日常考核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1.各校应根据规定的各年级《体育与健身》课程考试内容和项目,严格要求体育教师按照学期教学计划和单元教学内容,在单元教学结束时对学生进行考核,并就测试标准、方式和结果实事求是地评定,不得弄虚作假,原则上学校应组织3名体育教师参与评分。发现违纪违规现象,学校要及时处理。

2.每学期《体育与健身》课程每项考试成绩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学期结束时,在体育教研组统一组织下对各项考试成绩汇总评定,经教导处确认后,公示评定结果,同时应记录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上。评定结果及时输入上海市初中体育与健身学业评价数据库,并上报区教育局,不得更改。

3.《体育与健身》课程每学期考试成绩取各单项考试成绩的平均数;学年考试成绩取两个学期考试成绩的平均数后,按以下规则换算:

85分—100分得2分     75分—84分得1.5分

60分—74分得1分      59分以下得0.5分

(注:学期考试成绩计算出现小数点,保留2位;学年考试成绩计算出现小数点,按“四舍五入”原则处理。)

4.每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须在第一学期9-12月份进行,可组织集中测试,也可以各校为测试点,统一配备测试器材,由区教育局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规定的方法与细则组织测试,学校予以配合,在当天将测试数据输入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上报系统并上报区教育局。《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测试数据应及时告知学生本人。

5.学生每学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按照《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年修订)》中规定的评分标准、各项目权重和等级进行评定,再按以下规则换算成每学年综合评定成绩:

优秀得3分        良好得2.5分

及格得2分        不及格得1分

(三)体育考试成绩的复核与仲裁

考生对日常考核成绩有异议的应在成绩公布之日起3天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学校予以复核。考生对统一考试成绩有异议的,本人应在测试现场,向测试裁判反映,给予当场处理;或向区教育局提交书面申请,由区教育局予以复核。逾时不再受理。

(四)严格体育考试的监督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设立体育考试监督电话,并在考试现场设立总监考,及时准确地解答考生及其监护人提出的问题,正确引导考生参加体育考试,监督检查考试过程。考生对考试工作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有权直接向区或市教育行政部门反映,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市教委委托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组织督导队伍对各区统一考试进行全程督考。体育考试经费由区教育局及学校予以安排。

本文件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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