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11-21 字体 [ ]

1.本市制定《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背景、目标和原则是什么?

党的十九大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首次将“幼有所育”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与此同时,全面二孩政策放开后,本市3岁以下婴幼儿数量有所增长,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日益强烈。但目前本市托育服务供给能力不足,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质量参差不齐,亟待加强引导、规范和监管。

为此,本市制定了《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与之配套的《上海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以“促进发展、规范管理、保障质量”为推进托育服务工作的主要目标,遵循“规范引导、多方参与、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托育工作的管理体制与机制,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引导社会以多种形式提供托育服务,构建本市托育服务体系。

2.本市推进托育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是什么?

本市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的总体思路,推进托育服务健康有序工作。家庭是3岁以下幼儿养育的主体,家长承担照看和养育孩子的主要责任,政府对家庭育儿给予支持,为幼儿家庭就近就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服务,在全社会形成重视家庭科学育儿的氛围和环境。同时,积极推动托幼一体化工作,以多种方式引导和支持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托育服务。

本市推进托育服务工作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深入推进托幼一体化工作;二是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举办托育机构;三是加强托育机构标准建设;四是分级分类管理托育机构;五是加强托育服务队伍建设;六是加强对家庭科学育儿的指导。

3.本市将建立怎样的托育服务管理体制?

本市将建立市、区两级政府分级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专业管理机构协调指导、街镇组织实施综合监管的托育服务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并对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实行分类管理。

一是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政府制定托育服务规划和相关政策。区级政府是落实托育服务工作的责任主体,制定区域内托育服务工作规划,引导托育机构合理布局和规范发展。街镇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及时了解区域内托育服务的发展情况。

二是明确分类管理。根据设置标准设立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分别在市场监管部门和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依据登记流程、运营方式和登记部门等方面的不同,明确具体要求和管理主体,实行分类管理。

三是落实综合监管。本市对托育机构实施市、区、街镇三级联动,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分工合作的综合监管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对托育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在区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镇的统一组织下,落实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等机制。

四是强化专业管理。建立市、区两级托育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幼儿家庭科学育儿指导工作,开展专业研究与从业人员培训,组建巡查队伍,保障托育服务工作质量。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对托育机构申办与过程监管的专业化指导。

4.本市在保障托育机构安全方面有哪些要求?

幼儿的人身安全是托育机构管理的重中之重,本着从严的原则,《指导意见》在食品安全、卫生保健、消防安全、治安安全、队伍安全等方面都提出了明确要求。凡是举办托育机构的,均需取得相关职能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场所安全证明文件和从业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同时要求机构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制,明确托育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托育点举办者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指导意见》要求通过信息化手段和制度建设加强对托育机构的安全保障。托育机构均要求安装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现监控全覆盖,报警系统确保24小时设防,并同区域报警中心联网。建立健全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场地和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配备接受过急救培训并持有有效急救证书的保育人员,要求全体从业人员掌握预防幼儿伤害的相关知识和急救技能。

5.本市如何保障托育服务质量?

《指导意见》对托育机构的基础设施以及人员队伍建设提出明确要求,以保障托育服务的质量。

一是明确场地和设施设备安全规范和质量要求,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保证必要的硬件质量。分别从选址、功能、供餐以及班级规模予以明确要求,以保障托育服务质量。如要求托育机构选址应远离污染源;全日制、半日制托育机构的幼儿活动用房包括班级活动单元、综合活动室等;自行加工膳食的全日制托育机构应设不低于30m2的厨房,其加工场所和备餐间分别不低于23m2和7m2等。

二是明确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及资格要求,合理规划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建设,落实从业人员定期职后培训制度,提高从业人员队伍素质,以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三是托育机构收托幼儿数与从业人员之间保持合理比例。要求每班均配备育婴员和保育员,且育婴员不得少于1名。2-3岁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7∶1,18-24个月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5∶1,18个月以下幼儿与保育人员的比例应不高于3∶1。

6.本市为促进托育服务发展将出台哪些支持性政策?

为支持引导本市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将出台以下十条支持性政策:

(1)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可接受定期的免费专业培训。

(2)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实行居民价格。托育机构如需实行居民水电气价格,由机构向水电气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交市或区托育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由水电气企业核实后办理。如需安装独立计量装置、涉及线路改造的,有关费用由托育机构承担。

(3)托育机构可按规定申请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或就业见习基地,培养专业服务队伍,并按规定获得政策扶持。

(4)保育员、育婴员等相关技能培训项目列入本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

(5)托育服务从业人员参加保育员、育婴员等项目培训并鉴定合格,可按照紧缺培训补贴项目规定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6)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提供托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7)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可向财税部门申请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经认定后可按规定享受非营利组织有关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8)企业设立的员工子女托育点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作为职工福利费支出在税前扣除。

(9)购买综合保险、食品安全等工作较好的托育机构,可以给予综合奖补。

(10)鼓励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商务楼宇综合设置公益性托育机构。已出让商办用地新增公益性托育机构的,可享受城市更新政策。

7.本市何时开始受理托育机构举办申请?

文件制定发布后,各区政府本着循序渐进、稳慎推进、从严要求的基本原则,推进区域内的托育服务健康发展。黄浦、静安、徐汇、浦东、闵行等作为试点区先行先试,其它各区认真准备积极跟进。

全市范围内,将于5月集中开展相关培训,6月全面启动申请受理工作,预计7、8月将有一批合法登记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正式运营。

文件全文可登录“中国上海”网(www.shanghai.gov.cn)查阅。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和加强本市3岁以下幼儿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