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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4-22 来源:上海市语委办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

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语委办:

现将《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意见》(教语用20171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高等学校要按照《意见》中的相关要求(《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将另行印发开展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并于2018年底前完成自查。市语委、市教委将于2019年组织开展抽查。截至2016年底,未通过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学校应根据《上海普通高等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修订稿)》(沪教委语〔200714号)的要求,于2018年底前完成达标评估。

各区教育局、语委办要认真组织开展学校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建设,达标建设可以充分结合语言文字工作督导评估、教育督导督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等工作一并进行,并于2017515日前将制定好的本区实施方案报送至市语委办(联系人:姜冠成,联系电话:23116655;邮箱:ywb_sh@163.com;地址:大沽路1003003室;邮编:200003)。相关工作的具体时间节点要求如下:2017年底前,各中小学校应对照《意见》附件《中小学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完成自查,各幼儿园要按照《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幼儿园语言文字工作指导标准》另行印发)完成自查;2018年底前,各区在学校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完成检查;市语委、市教委将于2019年组织开展抽查。

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经费保障,明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推进,切实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不断提升上海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水平。

附件: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语言文字工作

的意见http://www.moe.edu.cn/srcsite/A18/s7066/201702/t20170208_295894.html

 

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17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