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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救援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取号:AA4322004-2025-006             发布日期:2025-05-19字体 [ ]

沪教委规〔2025〕4号

 

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强本市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市教委、市消防救援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请认真按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救援局

  2025年4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上海市非机动车安全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指电动自行车,是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能力,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和三轮自行车。

  第三条  按照“控总量、限增量、管存量”的工作思路和“依法依规、禁限结合、规范使用”的原则,构建全链条管理体系,实现校园内电动自行车管理趋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安全风险有效控制、校园安全环境和秩序明显好转、师生员工安全感明显提升的目标。

  第四条  高校是校园电动自行车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分管领导和牵头职能部门,压实各二级单位责任,落实本单位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要求,其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对本单位师生员工违反学校规定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行为开展教育整治;加强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和法治宣传教育,倡导绿色、安全出行。

  第五条  高校电动自行车管理实行“一校一策”,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电动自行车是否准入校园或校区。

  第六条  对电动自行车准入的校园或校区,要根据空间条件、师生员工数量、环境建设规划等因素,科学核定各校园或校区电动自行车最大承载量,明确充(换)电区域、停车区域、通行规则等事项,并向全校师生员工公布。

  第七条  高校电动自行车充电桩数量应根据“环境适配、总量控制、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优化,原则上不再增加,对不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的充电桩,要依法依规予以改造或拆除。可采取引进“充电柜”“换电柜”等技术,满足师生员工充电需求,管控充电风险。

  第八条  对电动自行车准入的校园或校区,要实行电动自行车“一人一车一证”实名登记备案和通行准入管理,并设定有效期限。高校要及时处理校内无证电动自行车。

  第九条  对因身体或学习、实习等原因居住在校外,确需使用电动自行车通勤的学生,要对其电动自行车入校通行准入予以保障。

  第十条  高校要从严管控校内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销售业务。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数量已达核定总量上限的校区,高校要对有新增电动自行车入校需求的学生做好疏导与解释工作。

  第十二条  对已毕业离校的学生及离职员工的校内电动自行车通行证,高校应及时予以注销。

  第十三条  高校应定期开展废旧电动自行车集中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  高校要采取有效措施,从严管控校外电动自行车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高校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准入、停放、充电和行驶管理制度,应对电动自行车入校通行准入、电池容量、电池类型、充电设备、充电区域、换电区域、停放区域、行驶区域、交通规则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禁止人员携带电动自行车或电瓶进入楼宇、电梯,禁止室内充电。

  第十七条  禁止无牌车、超标车、改装车进入校园。

  第十八条  高校要划定专门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区域,设置醒目标识引导师生员工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指定区域,杜绝乱停乱放,严禁占用消防通道。

  第十九条  高校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科学规划和设置校园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和设施,布设专用线路,规范安装充电设施。充电区域及充电设施应和宿舍、教室、食堂、实验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和风险源集中场所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第二十条  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信息化、智能化手段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二十一条  高校要充分发挥各二级单位、群团组织、党员干部和平安志愿者作用,定期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和文明使用宣传教育,共同筑牢校园安全防线。

  第二十二条  高校要制定电动自行车火灾应对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升管理人员和师生员工应对突发情况的处置能力。

  第二十三条  高校要将电动自行车管理纳入校纪校规体系,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使用约束惩戒机制。对因电动自行车使用不当引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或造成其他重大影响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电动自行车使用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抄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育技术装备中心,上海市学校安全协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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