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学〔2023〕2号
各区教育局、区委组织部、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区国资委、区民政局、区经委(科委、商务委、科经委)、区市场监管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各有关企业: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人才是第一资源。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决策部署,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健全就业促进机制,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健全就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重点群体就业支持体系,加强困难群体就业兜底帮扶,落实《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学〔2022〕5号)要求,结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就做好2023年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鼓励市场化企业及各类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鼓励本市用人单位特别是工业企业积极扩大人才市场需求,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政府资助力度,组织开展社会组织吸纳大学生就业招聘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开辟更多就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动员中央在沪企业、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扩大针对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招聘规模。市属和区属国有企业要在年度招聘计划中,安排不低于50%的就业岗位,面向本市高校毕业生定向招聘。对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形成的工资费用可在当年据实列支,并相应增加企业次年工资总额基数。对招聘本市高校毕业生规模大的企业,在申报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落户重点扶持用人单位工作中予以重点考虑。落实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对招聘本市高校毕业生的企业,符合相关规定,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年7800元的税费减免优惠。本市范围内的小微企业以及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等社会组织招用本市户籍、离校2年内首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按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按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实际月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年。
各高校要深入开展书记校长访企拓岗就业专项行动,深化多领域校企合作。充分发挥校园招聘主渠道作用,有序开展线下校园招聘活动。积极依托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等各类全国性和上海市线上招聘平台,最大限度利用共享岗位信息。
二、发挥重点区域对高校毕业生的吸引聚集作用
各部门、各高校要用好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五个新城、南北转型等人才集聚政策,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本市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五个新城、南北转型等重点区域就业。在重点区域就业并符合相关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按规定享受直接落户、居转户缩短年限、居住证积分专项加分等政策。
举办各类创新创业大赛,扶持一批高校毕业生在重点区域就业创业,大力实施人才安居工程,加大重点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措和供应力度,推动职住平衡的人才安居规划,推动各类园区和龙头企业利用自有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缓解高校毕业生住房问题。
三、建设高校毕业生线上线下就业大市场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协作,整合上海市“海聚英才”云选会、“国资骐骥”招聘平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上海公共招聘新平台等平台,组织面向全市高校毕业生的系列综合性或专题性线上线下招聘会,开辟更多就业岗位。发挥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五个新城、各级各类园区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吸纳人才的优势,举办各类线上线下专场招聘会,定向招聘本市高校毕业生,强化供需精准对接。
教育部门要指导促进各高校结合学科专业特点举办各类专场线上线下招聘活动,创造条件支持毕业生参加实习、面试和用人单位进校开展宣讲、招聘活动;引导高校毕业生参加教育部“24365”全天候网上校园招聘活动和本市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招聘活动;严格信息审核机制,注重保护高校毕业生个人信息,确保网络信息安全。
各级公共就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加大招聘高校毕业生的频次,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指导和企业用工咨询,对企业招聘条件制定、招聘岗位发布、就业政策咨询提供用工指导。组织企事业单位开展系列线上线下招聘活动。积极推广运用“毕业生就业随申码”,采用大数据分析、数据开放共享等新技术手段,努力实现岗位信息与求职信息“无缝对接”,提高匹配度,做到精准到人、精准到岗。
四、扩大高校毕业生政策性岗位规模
持续实施“三支一扶”面向上海高校应届毕业生的招录工作,2023年推出“三支一扶”岗位350个左右。持续实施面向优秀高校应届毕业生的“选调生”计划,2023年推出“选调生”岗位400个。依托社会组织服务中心和社工站,从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一批优秀毕业生进行专门培养。加强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区社区工作者力量配备,招聘名额向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倾斜。加大五个新城在吸纳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力度,吸引更多本市高校应届优秀毕业生在新城就业创业。
在年度公务员招录工作中,区级机关要积极吸纳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乡镇(街道)以及政法机关的基层单位主要招录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本年度事业单位招聘总量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基础上,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岗位数不少于公开招聘岗位总数的60%,其中“五个新城”事业单位所提供的岗位中,面向高校毕业生的岗位数占比不少于70%。各区在中小学教师招聘中积极吸纳应届优秀高校毕业生,适当增加教师招聘频次。鼓励各区加大优秀高校毕业生人才储备力度,建立优秀人才蓄水池。加强高校征兵宣传,动员更多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用足现行学费补偿与减免、落户、升学等鼓励政策。
五、推动高校毕业生应实习尽实习
各高校要充分利用各类资源,精心组织、稳妥有序推进在校学生实习,确保学生应实习尽实习,为学生顺利出校门就业打好基础、做好衔接。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在本市认定的见习基地进行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就业创业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可享受生活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带教学员的见习单位可获带教费补贴,每带教1名学员每月的见习带教费补贴标准为当年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30%。直接提供见习岗位的就业见习基地及外派单位,与区人社部门推荐的见习学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用工登记手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可按实际留用人数给予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经创业见习基地跟踪帮扶,见习学员在见习结束后1年内实现创业并带动1人以上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创业见习基地每人5000元的一次性带教费补贴。
六、强化就业育人和重点群体就业帮扶
各高校要健全完善分阶段、全覆盖的大学生生涯规划与就业指导体系,多种形式开展就业育人主题教育系列活动,培养造就新时代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发挥上海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地与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工作室的示范引领作用,深化协同合作,加强职业生涯教育和就业创业指导,组织举办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比赛活动,深入开展学生职业生涯发展教育。引导毕业生客观看待个人条件和社会需求,认清就业形势,树立合理的职业观、就业观和择业观,把个人理想追求融入现代化国家建设新征程,并从实际出发选择职业和工作岗位。鼓励毕业生积极主动投身重点地区、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国际组织等领域就业创业。树立就业典型人物,积极引导毕业生到祖国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
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参加创业培训“马兰花计划”,参与创业实践,培育创业精神,提升创业就业能力。积极推进上海市女大学生职业飞翔“海鸥计划”,建立健全海鸥计划工作站“海鸥湾”,助力女性高校毕业生更好由学校人向职场人转变。做好精准帮扶,加强对困难家庭、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身体残疾等高校毕业生群体的精准关心帮扶。对重点就业困难学生建立就业帮扶工作台账,明确包干制,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要求重点“一对一”帮扶,全力帮助有就业意愿的就业困难学生落实就业。针对高职百万扩招毕业生群体有针对性地分类开展就业指导服务,引导他们合理调整就业期望、找准职业定位、积极主动就业。做好离校未就业毕业生不断线服务。
七、加大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力度
对招录本市2023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照每人2000元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本市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创业意愿的困难学生,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初次就业为灵活就业,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按照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的50%。补贴期限为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实际月数,累计不超过24个月。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八、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万元的限额依次扣减相关税费。对具有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满1年且按规定至少为1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8000元的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持续实施优惠政策,天使基金“雏鹰计划”新资助企业,对2023届上海高校毕业生首期还款顺延6个月;“雏鹰计划”项目评审、立项、资助环节向2023届上海高校毕业生适当倾斜,并优先提供入住中国(上海)公共创业者实训基地孵化服务;“创业训练营”“研究生双创计划”等创业培训招收学员时优先录用2023届上海高校毕业生,向具备创业基础的“天使基金”申请对象提供创业能力评测、项目跟踪辅导等创业服务。
办好上海社会组织公益创业大赛,为高校毕业生公益创业就业提供综合服务支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为本市高校毕业生创办开办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登记便利。
九、简化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服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等要求,从2023年起,本市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不再办理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发放《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不再将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受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着力优化就业手续,有序衔接报到证取消的档案落户服务,推进体检结果互认。
健全毕业生就业统计机制,推广使用“全国高校毕业生网上签约与毕业去向登记平台”,实现部、省、校三级就业数据实时同步共享。严格执行就业工作“四不准”“三严禁”规定,严格执行毕业生就业统计监测工作违规处理办法,对违反规定的高校和相关人员,严肃查处通报。
持续改革就业评价机制,将推送毕业生到西部、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和重点领域就业情况作为高校就业工作评价考核的重要内容。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多渠道解决引进高校毕业生的居住困难问题。依托“随身办”移动端“我要租房”服务专题,上线一批小户型、可负担、职住平衡、配套齐全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在沪就业的无房毕业生安居乐业。
十、落实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责任
各区、各有关部门、各高校要把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各类政策性岗位招录工作要统筹招录时间安排,尽早安排高校升学考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等政策性岗位招考及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力争在2023年6月底以前全部完成招录工作。将各区、各部门吸纳上海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情况纳入市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发挥好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挥棒”作用。
进一步发挥市高校招生和就业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形势研判和工作部署,强化部门协同,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各高校要认真落实毕业生就业工作“一把手”工程,建立健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分管领导靠前指挥,院系领导落实责任,各部门协同推进、全员参与的工作机制,将就业工作作为领导班子考核重要内容。积极创造条件,认真落实“机构、人员、场地、经费”四到位要求。加强就业工作队伍职业化、专业化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交流,畅通就业指导人员职业发展渠道。
各高校要持续广泛开展就业宣传系列活动,注重发掘、深入宣传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中涌现出的优秀典型,并以多种形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国家和上海市就业创业政策,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3年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