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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教育系统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索取号:AA4316002-2026-001             发布日期:2026-03-31字体 [ ]

沪教委后〔2026〕3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各有关部、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直属学校: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的进一步落实好国家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的有关通知要求,切实落实教育系统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发改价〔2007〕6号)精神,对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分别按居民用电、用水、用气价格执行。现行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用水、用气价格低于居民类价格的,维持现行价格不变。

  二、适用对象

  享受水电气优惠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包括:(1)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职业学校);(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3)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5)幼儿园(托儿所);(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7)托育机构。

  三、适用条件

  享受水电气优惠价格的学校,需满足以下条件:

  1.学校(校区)应具备相关部门认可的独立用电、用水、用气账户;

  2.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仅限于教学、实训、学生生活等情况,非教育用电、用水、用气项目应单独配置计量设施;

  3.执行优惠政策标准仅限于学校(校区)正常办学期间。

  四、动态管理

  根据国家和我市最新要求,教育系统需在梳理现有用户基础情况的基础上,常态化对享受优惠政策的学校进行动态管理。自2026年起,市教委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供水供气行业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1、4、7、10月)上旬将享受优惠政策的学校清单,提供给各水电气企业。水电气企业根据服务范围,通过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式,形成复核清单,并给予优惠。

  五、工作程序

  已享受水电气优惠政策或符合水电气优惠政策条件的学校,须根据相关要求,做好基础情况填报和每季度动态管理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属学校

  1.2026年3月31日前,登录“上海市学校水电气优惠政策管理系统”(http://220.248.16.30/sdqyh),完成本校基础情况(包括校区基本信息、水电气账单户名和户号、2020—2025年各年水电气总量、水电气单价等)的填报工作。

  2.2026年7月起,各校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登录平台,对享受政策的校区情况和用水、用电、用气数据进行动态管理,如有新增或关停校区的情况,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二)区教育局和辖区内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

  1.各区教育局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辖区内已享受水电气优惠政策或符合水电气优惠政策条件的学校清单上报到平台。

  2.各区教育局组织清单内的学校于2026年4月30日前,登录“上海市学校水电气优惠政策管理系统”(http://220.248.16.30/sdqyh),完成各校基础情况(包括校区基本信息、水电气账单户名和户号、2020—2025年各年水电气总量、水电气单价等)的填报工作。

  3.2026年7月起,各区教育局于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登录平台,对辖区内享受政策的学校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如有新增或关停学校等情况,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4.各区教育局组织清单内学校于每年1月10日前,登录平台完成上一年度用水、用电、用气数据的填报和更新。

  六、其他要求

  1.各区教育局、各校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按季度对清单做好动态管理,确保教育系统优惠政策落地落实。自2026年4月起,不在复核清单范围内的学校,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各高校、区教育局、中等职业学校、市教委直属学校于2026年3月18日前,通过微信扫描下方二维码填报责任人联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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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请至“上海教育”网站 http://edu.sh.gov.cn/下载。

  联系人:施丽君,电话:23116754

  附件:“上海市学校水电气优惠政策管理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6年3月24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6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