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德〔2022〕6号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教育重要论述,根据全国妇联、教育部和中央文明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妇字〔2011〕2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2015〕10号)和市教委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德〔2017〕7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中小学(含中职校)、幼儿园家长学校(以下简称“家长学校”)的规范管理,保障家长学校工作有效开展,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家长学校建设标准(试行)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2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