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解读

发布日期:2020-09-01 字体 [ ]

一、制定背景

近期,国家与本市有关消防安全的部门职责和相关管理举措进行了调整。同时,本市就加强培训机构管理、促进培训市场健康发展出台新文件。为贯彻落实上述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要求,市教育委员会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市消防救援总队制定了《关于做好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为《通知》)。

二、总体考虑

《通知》主要明确了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培训机构”)设立审批和日常培训活动中的消防事宜,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协作机制,强调培训机构主体责任,保障培训机构消防安全。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括确定设立审批流程、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落实机构主体责任、鼓励各区创新举措等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确定设立审批流程。培训场所存在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的,在设立申请时需同时提交验收意见书或验收备案凭证;不存在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项目的,或者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消防审验和备案的,应当对培训场所开展安全自查。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分工。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消防等部门分别依职权开展培训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监管。对违法违规情形,由各部门分别依职权进行处理。

三是落实机构主体责任。要求培训机构按照要求开展消防工作,排查安全隐患,保障场所安全。不具有安全自查能力的培训机构或其举办者,可以委托具有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安全自查工作。

四是鼓励各区创新举措。鼓励各区结合地方实际,通过行政协助、联合检查、联合激励与联合惩戒等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的管理优势,对培训机构的消防安全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的管理。


相关链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关于做好自学考试助学机构、文化教育培训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