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幼儿园相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0-11-19 字体 [ ]

各区教育局:

根据《中共上海市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学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教委体〔2020〕7号)、《上海市教育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校和幼儿园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开学工作指南(试行)>的通知》(上教委办〔2020〕3号,以下简称《开学工作指南》)等相关文件,各级各类幼儿园疫情防控工作根据市教委对基础教育工作的统一要求进行。根据幼儿保教工作的特点,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本市幼儿园相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各区要高度重视幼儿园(含各级各类公民办幼儿园、看护点)疫情防控工作,在人员排查、健康教育、值班值守、信息上报等方面,明确职责、压实责任,疫情未结束之前不得擅自开园。

幼儿园要在区教育局指导下,通过各种线上方式开展家园沟通,及时了解幼儿情况,指导并帮助家长做好居家防护和居家育儿工作。幼儿未来园情况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开展网上教学活动。各区早教指导服务中心要在区教育局指导下,通过各种线上方式对区内有需要的0-3岁婴幼儿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

二、具体举措

(一)加强宣传引导

幼儿园要通过各种线上方式,对师生和家长进行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动员师生和家长积极配合幼儿园各项防控措施,引导幼儿和家长提高自觉防控意识和能力,做好个人防护,减少疫情期间外出,规范佩戴口罩,尽量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会,不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等。

(二)做好防疫工作

各区教育局应按照《开学工作指南》指导幼儿园建立园所、年级、班级三级防控工作网络,及时收集和报送相关信息。针对防控方案(含应急处置预案等)主要内容对所有教职员工特别是卫生保健教师、主班教师、保育员、营养员、保安员、校车驾驶员、随车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人员,开展多途径、分批次、全覆盖培训,确保防疫防控工作各项措施细化落实。关爱参与防疫志愿者工作的教职工,指导其做好个人和家庭成员的防护工作。关心幼儿、家长和教职工在疫情期间的心理健康状况,做好心理疏导和调适工作。

(三)保持家园沟通

幼儿园应在区教育局指导下制定家园沟通制度和计划,运用多种形式了解幼儿在家中的身心状况、行为表现,倾听幼儿和家长的心声,并牵手家长共同做好幼儿的健康防护工作、及时疏导幼儿因疫情或户外活动减少所引发的紧张、焦虑等情绪,引导幼儿安全、愉快地度过这一特殊时期。确保每天与每个幼儿家庭至少联系沟通一次,尤其要关心奋战在一线的医务人员、警察、物资保障人员、社区工作者等家庭,关注发生疫情的幼儿家庭。

(四)进行育儿指导

幼儿园应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对幼儿家庭进行育儿指导,帮助家长为幼儿提供适宜的作息安排,了解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确保幼儿开展适量的室内运动,每日生活动静交替,保护视力。要引导家长尊重并支持幼儿做感兴趣的事情,比如画画、搭积木、手工制作、独立阅读等,培养幼儿的计划性、坚持性、专注力以及克服困难、解决问题的能力。指导家长关注对幼儿生活能力的培养,如适合幼儿的自我保护、卫生习惯、生活自理等。指导家长在陪伴幼儿的过程中,观察幼儿的兴趣点以及各种习惯,在共享亲子时光中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

区早教指导服务中心应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围绕生活与健康、环境与安全、游戏与发展等方面,对区内有需要的0-3岁婴幼儿家庭开展线上科学育儿指导。

    (五)善用优质资源

市教委牵头制作亲子活动节目,从3月初开始在上海教育电视台播出。在“上海发布”“上海教育”“上海科学育儿指导”“上海学前教育网”“上海托幼”等微信公众号和“育之有道”APP中推送适合疫情期间的居家亲子游戏、绘本阅读、家长学习、营养膳食等资源,供各园所和家长按需选择使用。幼儿园和家长应当注意配合共同保障幼儿用眼健康,尽量控制连续用眼和电子产品使用时间。幼儿园和区早教指导服务中心应在区教育局的指导下,为家长合理提供各种优质资源,不宜过多倡导教师自行开发、自制网络资源,不得强行要求幼儿及家长每天上网“打卡”、上传学习视频等,防止增加幼儿和家长不必要的负担。

(六)开展网络研训

各区教育局应组织幼儿园就“特殊时期如何指导家长科学育儿”开展专题网络研讨活动,对全体教职工进行线上疫情防控专业培训,引导教职工内化相关知识与技能。

各幼儿园根据实情,多途径开展园本化网络研训。

各区教育局可以根据本文件精神和本区实际情况,制定工作实施细则,建立督导检查机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落细,做好幼儿园开园物资保障、场所全面消毒和安全检查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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