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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1-20 字体 [ ]

  1.《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对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行为管理作出了规定。为贯彻落实“引导规范民办教育发展”战略部署,规范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行为,2024年,上海市教委印发了《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沪教委规〔2024〕1号)。经过2年试行实践,市教委对沪教委规〔2024〕1号文件进行评估并修订,印发《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沪教委规〔2026〕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民办学校主体责任,细化操作程序和监管要求。

 

  2.什么是民办学校关联交易?哪些主体属于民办学校的利益关联方?

  民办学校关联交易是指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等行为,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民办学校利益关联方是指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董(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以及与上述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存在互相控制和影响关系、可能导致民办学校利益被转移的组织或者个人。

 

  3.《管理办法》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管理办法》对上海市民办学校关联交易的开展和监督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全文共分六章26条。第一章明确管理基本原则,做好利益关联方、关联交易的概念界定,明确适用范围。第二章完善学校内部管理,要求进一步健全学校内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第三章规范学校实施程序,强调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合理定价、充分论证、科学决策、规范执行、立档备查等关键环节和基本要求。第四章细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确了学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机制的方式、内容、规则等。第五章强化外部监督管理,提出对学校关联交易的审查、年度检查、审计及其他监管措施。第六章是附则,结合工作实际,对可以简化程序的情形予以规定。

 

  4.《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是哪些学校?

  《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是,上海市内实施除义务教育以外的其他学历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根据《实施条例》等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

 

  5.本次修订主要调整了哪些内容?

  经前期充分研究论证,本次主要调整了两方面内容。一是强调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校长、董(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应当将可能产生关联交易行为的利益关联方、关联关系向民办学校的决策机构书面报告,对学校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二是对符合要求的民办学校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行为实施简易程序。

 

  6.民办学校应如何规范开展校内关联交易工作?

  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进行交易,应当依据《实施条例》《管理办法》等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允的原则,合法合规、诚实信用、合理定价、规范决策、独立交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在执行过程中,应当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依规合理定价、充分科学论证,规范决策程序、做好内部监督,完善立档备查、加强信息披露,积极配合做好各项规范工作。

 

  7.民办学校如何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定价?

  民办学校可以对关联交易自行定价,也可以聘请独立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作为确定关联交易价格的依据。在定价规则上,应当按照以下顺序和标准执行:(一)交易事项存在政府定价的,直接适用该价格;(二)交易事项存在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为基础确定交易价格;(三)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四)交易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以可供核查的合理成本费用等确定交易价格,关联交易的业务提供方应对民办学校核查合理的成本费用提供方便。

 

  8.如何监督管理民办学校关联交易行为?

  一是开展日常审查。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与利益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进行年度审查,可以适时对额度大、频次高的关联交易开展专项审查。并在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中,将关联交易作为重要内容。

  二是开展评估审计。要求民办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在审计报告中对关联交易作专项披露和评价。

  三是追究法律责任。民办学校未按本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关联交易管理主体责任,违法违规实施关联交易的要及时整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