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随后国务院、中办及有关部委相继出台《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配套政策。这些政策与法律、文件从国家层面对民办教育管理进行了顶层设计,也对地方政府健全完善民办教育管理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家部署,在充分贯彻国家政策精神的基础上,以上位法律法规规定为依据,结合上海民办教育管理工作实际,制订了《分类办法》,健全完善非营利性与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推进现有学校平稳有序过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