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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学校适用《分类办法》?

发布日期:2018-01-02 字体 [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分类办法》,包括民办高等学校、民办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幼儿园、民办培训机构(含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共两类培训机构)。《分类办法》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