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民办学校包括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阶段,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可以不经筹设直接申请正式设立。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需先行确定拟办学校的属性、层次、类别和规模,但是不得选择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据此,举办者需筹备与拟办学校相适应的办学条件,在按照相应法人登记机关的要求确定名称,以此名称准备申办材料后向相应许可机关申请取得办学许可证,并凭办学许可证至法人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然后可以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可以不经筹备办学条件,在确定名称后向许可机关申请筹设,但筹设期不可超过3年,超过3年的需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