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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现有的民办学校过渡的基本考虑是什么?

发布日期:2018-01-02 字体 [ ]

  根据《决定》的规定,现有学校指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学校,各地应当制定具体办法推进其平稳有序过渡。对此,《分类办法》以分类过渡、分步推进为原则,规定现有学校先选择办学属性、再办理过渡手续。
  其中,办学属性的选择期为2018年12月31日前,但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过渡手续的办理期依办学层次和所选择的办学属性作不同的安排:选择非营利性属性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当在2019年12月31日前,按照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修订学校章程,继续办学;选择营利性属性的民办高等学校应当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其他民办学校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进行财务清算、明确财产权属、缴纳相关税费、重新登记、继续办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