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决定》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前设立、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现有民办学校,继续作为非营利性学校办学的,终止时其出资者可以申请从学校的剩余财产中取得补偿与奖励。对此,《分类办法》紧密围绕《决定》提出的出资者已有出资、已取得的合理回报和办学效益等因素,以重视出资者对教育的贡献和鼓励今后长期办学、规范办学为基本考量,分别设置了补偿和奖励方案,允许符合规定的出资者同时获得补偿以及奖励,最高可以获得扣除财政投入与社会捐赠后的全部剩余财产。
其中,补偿与原有出资和合理回报密切相关,兼顾投资理财、社会公益的两方面情况;补偿金额为出资金额与其历年折算利息之和,扣除出资者历年取得的合理回报与相应历年折算利息后的金额。奖励与分类管理之后的办学效益密切相关,鼓励健康规范办学、长期稳定办学;奖励金额以学校停止办学或者办学许可失效时间前5年内的最高年度学费总收入金额为基数,以2017年之后历年年度检查结果为增减系数予以折算,每获得一次“合格”的系数增加0.1,每获得一次“不合格”的系数扣减0.5。
计算公式:
1.补偿金额=(出资金额+折算利息)-(合理回报+折算利息)
2.奖励金额=年度学费收入×(0.1×合格次数-0.5×不合格次数)
补偿与奖励金额可在上海市民办教育管理系统上进行模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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