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中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的招生办法是本市探索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为依据,结合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学校招生录取新办法。这种招生办法仅在本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推行,在招生计划安排的时候采用名额分配的方式,而在招生录取时采用综合评价录取的方式。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
2016〕4号)提出的“实行优质普通高中和优质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招生名额适当向农村初中倾斜,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50%至65%的招生计划采用名额分配的方式下达,由市和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分配到有关区和初中学校,并明确这种招生计划其中的70%将分配给不选择生源的每所初中学校,并逐步扩大这一比例,以此促进本市初中学校均衡发展。
采用综合评价录取的方式,主要是为了进一步破除唯分数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
2016〕4号)提出的“要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等要求。高中学校采用这种招生办法招生时,不仅仅只是看考生的计分科目总成绩,而是要结合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情况进行综合考查后,按照考试计分科目总成绩、政策加分和学校综合考查成绩的总分进行录取。其中,综合考查由高中学校自行组织,但不能对学生进行学科类纸笔考试,而是由高中学校根据自身办学特色,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的基础上,通过多种方式考察学生的认知、创新、合作等能力和其他综合素养,考查的内容不超出初中课程标准的规定。这种综合评价录取的办法有利于《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提出的“扭转片面应试教育倾向,坚持正确育人导向”要求的落实,引导初中学校进一步丰富学生的学习经历,关注初中学生综合素质的整体提升。
为了保障高中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程序和结果的公平公正,各有关高中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招生方案及计划,须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考生综合考查成绩以及最终录取考生名单均实行公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