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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务公开
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06-02-27 字体 [ 大 中 小 ]
1、中小学生因病无法继续学习或连续病假3个月以上,学生和监护人可持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
2、中小学生因出国探亲或自费留学等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学生和监护人可持出国护照等向学校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学校核准后发给休学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