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构建“政府统一领导,语委组织协调,各部门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语言文字工作管理运行机制。《实施办法》中有关此方面内容包括第四条、第五条、第十六条。
语言文字工作关系到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社会的进步。在全国范围内普及普通话,做好语言文字工作,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其中政府部门的作用尤为重要。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历来重视语言文字工作,语言文字工作宏观管理机制逐步得到加强,到目前为止已初步形成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组织协调,各部门各行业相互配合的分工负责、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语言文字工作宏观管理的工作格局。《实施办法》根据本市实际对本市各级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语言文字工作中的具体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与细化。
首先,规定市、区县两级政府的职责。《实施办法》第四条的关键词包括:加强领导、纳入内容、保证条件。《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内容。”这是因为语言文字工作是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又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面广量大,政府必须加强对其的领导,并把它纳入城市管理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这是政府职责的重要体现,实践证明,语言文字工作所需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较好的区县,其工作开展得就比较顺利。
其次,明确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职责。《实施办法》第五条的关键词包括:管理与监督、同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职责。《实施办法》明确市、区县两级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简称“语委”)就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所称的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它是政府管理语言文字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一般由政府分管教育的领导担任主任,由政府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同时,由于语委是一个非常设机构,其职能必须依靠具体办事机构组织实施,因此《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即语委办)设在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这就要求市和区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纳入工作职责,落实职能部门和责任人,提供人财物等各方面的保证,同时要加强管理与考核,保证语委的各项日常工作落到实处。另外,本市除《实施办法》中明确建立的市、区县两级语委外,85%的乡镇、街道也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了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侧重于对公共场所用语用字的属地管理,在改善全市语言文字应用面貌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实践证明,这是十分必要的。公共场所用语用字面广量大、情况复杂,且时刻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只有依靠街道、乡镇语委协调组织商业、旅游、工商、市政、公安、文化教育等各方面力量开展宣传教育、进行实时监测、依法推进整治,才能确保法的规定落到实处。目前全市社会用字面貌较好的地区,像南京东路步行街、新客站广场商圈、新天地商圈、普陀区石泉地区等,主要就是因为街道这一级机构工作到位,属地管理落实。相反,仅仅依靠区县一级机构根本无法把工作做深做实。为此,《实施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理处应当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与部署,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相关工作”。《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还详细规定了市和区、县两级语委六大职责,包括:编制、组织实施规划;协调、指导、监督语言文字工作;组织宣传教育;指导水平测试;推进应用研究等。
第三,明确了与语言文字工作密切相关的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其所应承担的管理和监督职责。政府有关部门包括人事、教育、广电、出版、工商等20多个政府职能部门,这些部门基本都是语委的成员单位,其职责的提出一方面紧密结合其业务实际、针对其管理对象和管辖范围,另一方面以语委现行的各委员单位职责分工为依据,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因此,《实施办法》第十六条对20多个部门职责作了进一步的细化,通过此条各项的规定,能够在全社会形成由政府统一领导,语委部门统筹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