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规范执法活动,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是建设法治城市的客观要求。为此,加强语言文字工作行政执法体制与机制建设是本市地方立法的重要内容之一。《实施办法》关于法律责任条款规定的指导思想是:“教育引导和强制性相结合,更注重教育引导”,其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分五个层次对法律责任内容作了规范:
第一,对单位和个人没有按规定使用语言文字的。《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市有关单位和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作出处理。”
第二,对公共场所用字违反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本款确立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用字进行执法的体制在全国是首家,这是根据特大城市的实际作出的选择,公共场所招牌、设施等的用字面广量大、情况复杂,从城市管理执法综合化的大趋势来看,依托现有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进行综合执法是比较可行的措施,为此,市人大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了这样的规定。
第三,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用字违反规定的。《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名称、商品名称以及广告用字违反本办法关于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动员公众参与监督,公民享有批评与建议权。《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五,赋予语言工作部门在媒体上公示违规行为的权利,发挥舆论媒体监督作用。《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且拒不改正的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