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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相关从业人员的语言文字能力素质提出了哪些要求?

发布日期:2006-02-23 字体 [ ]

《实施办法》第十条对有关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要求作出了规定:“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以下等级标准:(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二)教师为二级乙等以上,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除教师以外的其它管理人员为三级甲等以上;(三)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为二级乙等以上;(四) 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以及影视话剧演员为一级乙等以上;对尚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本市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三级甲等以上,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等特殊岗位人员的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以上。”《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对有关人员的汉字应用水平要求作出了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教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编辑记者、中文字幕制作人员、校对人员以及誊印、牌匾、广告制作业文案工作人员等的汉字应用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