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语言文字法政策解读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如何规定方言的使用?
发布日期:200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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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话和方言是主体性和多样性的关系。普通话是国家通用语言,在全国范围内通行;方言是汉语的地域分支,只在特定地区内通行。国家推广普通话主要是为了规范社会公共交际中的语言使用,消除方言隔阂,以利社会交际,并不是要消灭方言。因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允许使用方言的4种情形。据此,《实施办法》第九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依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的,遇有下列情形,可以使用方言:(一)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和出版、教学、研究中确需使用方言的,以及戏曲、影视等艺术形式需要使用方言的;(二)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经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使用方言的。”当前,关于保护和传承上海话的呼声越来越强烈,由于立足点、出发点和看问题的角度不同、对语言发展客观规律的认识程度不一,社会上、学术界对此问题争论颇多,对一些具体问题更是有截然相反的看法。对此,应该以科学的、发展的语言观,辩证看待这一问题,妥善处理好方言与普通话的关系。推广普通话是国家的大政方针,也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应当是社会语文生活的主流,必须坚持普通话的主体地位。同时,从维护语言多样性的角度考量,对方言问题的关注应当聚焦于文化和研究领域,通过全面深入地开展方言调查,记录和保存特定历史阶段的方言面貌,同时不断加大对地方戏曲和曲艺的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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