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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如何规定繁体异体字?

发布日期:2006-02-23 字体 [ ]

  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并不是要求所有的场合都不能使用繁体字和异体字,而是要把繁体字、异体字的使用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因此《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规定了允许保留和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的6种情形。本市在国家上位法规范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有关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的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和异体字的情况作出具体的要求,《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题词和招牌中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名称牌中含有手书繁体字、异体字的,应当在适当的位置配放规范汉字书写的名称牌。”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体现规范汉字在我们国家的主体地位,目前,这一措施已在本市得到了较好的推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