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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如何规定外国语言文字的使用?

发布日期:2006-02-23 字体 [ ]

  在外语使用的问题上,总的指导思想是: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不排斥外语使用,但在使用中应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主体地位,体现语言文字使用中的国家意识和主权意识。当前中外文混杂使用的情况比较突出,如果任其发展、甚至蔓延,必将影响汉语对外来事物的消化、吸收能力,进而影响汉语的传承、发展,削弱汉语适应社会变化的生命力,因此必须对其使用加强管理和控制。为此,《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汉语文出版物、国家机关公文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另外,本市公共场所的招牌、告示、标志牌等还存在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情况,这既不利于凸显语言文字使用中的国家意识、主体意识,也不利于辨识,为此,《实施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共服务行业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服务用字。招牌、告示、标志牌等需要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用规范汉字标注。”这些做法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基础,并获得了广泛的社会认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