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校安办【2009】6号
各区、县校安办:
为加强对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资料的管理,全面掌握中小学校舍安全信息,全国校安办于8月25日正式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全国校安办函〔2009〕48号),要求各地校安办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程档案建设,精心组织,确保每所学校、每栋建筑,都能按要求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形成完整、系统的中小学校舍安全档案。
现将全国校安办《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校安办根据通知要求,结合本区县校安工程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校安工程各类档案的管理,并重点落实以下工作:
一、高度重视校舍安全工程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安排专人,配备必要设备,尽快落实校安工程档案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按照全国校安召开的南方地区校安工程九月调度会议的要求,请各区县收集并建立各项校安工程项目实施前后的视频档案资料,包括前期排查、鉴定,加固改造施工,隐蔽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各环节视频资料。
三、各区县校安办要立即着手整理原有校舍档案中的文件和资料,按《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收集校安工程项目的文件和资料,为建立校舍安全工程档案打好基础,于2009年11月底完成现有文件、资料的立卷工作,并加快健全和完善后续项目实施各环节的工程档案管理。
请各区县校安办遵照《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
上海市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九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