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托育机构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是在怎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3岁以下婴幼儿是“社会最柔软的群体”。做好托育工作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广大家庭的切身利益。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托育服务工作,国务院、国家卫生健康委等相继印发了系列文件并作出了重要部署。市委、市政府把促进“学龄前儿童善育工程”纳入民心工程,作为进一步提升城市温度、实现品质生活的重要抓手,作为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举措,赋予了托育服务工作新的时代内涵和使命责任。
2018年上海在全国率先发布了托育服务工作“1+2”文件,2019年出台了全国首个托育服务行动计划《上海市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2023年《上海市学前教育与托育服务条例》正式实施,形成了具有上海特色的托育服务工作格局。近年来,随着全国人口政策的调整,婴幼儿家庭需要形式更加多样的普惠托育服务、更加专业的托育从业人员、更加优质的托育服务资源,对我市托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质量、更为迫切的要求。2023年市教委会同相关部门,以满足多元化、高质量的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修订完善了《设置标准》,通过制度供给,助力推进上海“幼有善育”工作的整体进程。
2.《设置标准》中对托育机构的选址、面积和规模有哪些新的要求?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选址要求,设置在空气流通、日照充足、交通方便、基础设施完善,符合卫生、环保、抗震、消防、疏散等要求的安全区域内。
托育机构出入口应独立设置在建筑首层,不应直接设置在城市干道或过境公路干道一侧。应设大门和门卫室,对外应有良好的视野,门外应设置人流缓冲区和安全警示标志。托育机构周边应设围墙或围护设施,围护设施应安全、美观,并能防止幼儿穿过和攀爬。
幼儿生活用房宜设置在建筑的首层,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确有困难时,在满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的前提下,可设置在地上二、三层。托育机构内不得搭建阁楼或者夹层。
托育机构的经营场所,应当权属清晰,与举办项目和举办规模相适应。租赁场所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托育机构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在居住、就业集中建成区域,如符合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环保等专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且房屋产权清晰、房屋性质不变更的,可以试点结合住宅配套服务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商务办公、教育、科研、文化等建筑,综合设置幼儿托育设施。
托育机构应当符合《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0037-2022)相关要求,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等的要求,合理配置灭火器材,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托育机构的房屋建筑应符合国家相关抗震、消防标准的规定。利用房龄20年以上的既有建筑提供托育服务的,须通过房屋结构安全检测。
(2)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者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检查合格证明。
(3)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
(4)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入口。
(5)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6)6班及以上规模的托育机构,场所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设施。
(7)场所顶棚的内装修材料应为A级,墙面、地面、隔断、装饰织物和其他装饰材料不应低于B1级。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基本标准(试行)》进行自我评估,并向卫生健康部门提供自我评价合格的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全日制托育机构应设室外活动场地,半日制、计时制托育机构宜设室外活动场地。室外活动场地宜独立设置,场地周围应当采取安全隔离措施,防止走失、失足、物体坠落等风险。
采用合成材料面层的室外活动场地应按照市教委有关规定,提供符合《学校运动场地塑胶面层有害物质限量》(T/HHJ000003-2018)的成品检测合格报告。
托育机构的环境、空气和物体表面等经检测应当符合《托幼机构消毒卫生规范》(DB31/T8-2020)的有关标准要求。严禁种植有毒、带刺、有飞絮、病虫害多、有刺激性的植物。
托育机构建设和装修工程验收的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应当符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对一类民用建筑的规定。托育机构正常使用环境的室内空气质量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的有关规定。
托育机构的建筑面积应当不低于360㎡。特定情形下,在合理范围内可相应降低标准。设有室外场地的,招收幼儿人数不超过60人,建筑面积不低于300㎡;未设有室外场地的,招收幼儿人数不超过45人,建筑面积不低于300㎡;只招收本单位、本社区适龄幼儿且人数不超过25人的,建筑面积不低于200㎡。
托育机构设有室外活动场地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室外活动场地应满足每次不少于一个班的幼儿开展活动,人均面积不低于2㎡。未设室外活动场地的,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8㎡。
托育机构招收24个月以下幼儿的班级不应超出15人,招收2-3岁幼儿的班级不应超出20人。18个月以上的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应超过18人。
3.《设置标准》中对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资格有哪些新的要求?
在确保托育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的基础上:
(一)托育机构的专职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且须具有6年以上从事学前教育管理经历。如持有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或者育婴员等中级以上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具有从事学前教育、托育机构等相关管理3年及以上的经历。
(二)育婴员应当具有高中及以上学历,并取得育婴员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学前教育教师资格证。保育员应当取得保育员四级及以上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保健员应具有中等卫生学校、幼师或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过本市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
(四)托育机构应当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自行组织或者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对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开展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建立培训档案。托育机构应当对食品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
(五)财务管理人员资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相关规定。
(六)托育机构至少有一名专职从业人员接受过急救培训并持有有效急救证书。
(七)保安员应持有《保安员证》,定期参加保安专业轮训和心理测评。
(八)托育机构聘任(用)从业人员前,应当进行背景调查和健康检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聘任(用):
1.有犯罪记录的;
2.因实施虐待、性侵害、性骚扰、暴力伤害等行为被处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处分的;
3.有吸毒、酗酒、赌博等违法或者不良行为的;
4.患有不适合从事托育服务工作的慢性传染病、精神病等疾病的;
5.有其他可能危害儿童身心安全,不宜从事托育服务工作情形的。
4.《设置标准》中对托育机构的组织机构建设有什么要求?
《设置标准》中明确了托育机构的党团组织和管理制度。托育机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机构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机构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及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通过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或建立工会、共青团组织等途径开展党的工作,条件成熟时及时建立党组织。
营利性托育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机构章程约定,设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监事会或者监事。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及机构章程约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
托育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相关规定,单独或者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或工会主席一人,主持基层工会工作。工会应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竭诚服务职工群众的基本职责。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并完善以下各项规章制度:养育工作制度、卫生保健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