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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成人培训机构设立与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12-17 字体 [ ]

  1.《实施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本市培训机构管理的各项政策要求,强化治理理念、治理思维、治理效能,提高城市治理能力,健全培训市场综合治理体系,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市级各相关部门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了《实施办法》。

 

  2.哪些培训机构纳入《实施办法》的管理?

  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营利性成人培训机构的股东、非营利性成人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以下统称“举办者”),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线上或者线下方式面向社会实施的需经许可的成年人自学考试助学、语言培训和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相关机构统称“成人培训机构”)。面向成年人的其他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等活动,参照执行。营利性外商投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以及按规定需经相关部门前置审查、审批、备案的其他特殊培训活动,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市成人培训机构的管理原则是什么?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成人培训机构的领导,深化成人培训市场综合治理,确保成人培训机构规范开展活动,为促进全民学习和终身学习、建设学习型社会发挥积极作用。成人培训活动必须贯彻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成人培训机构。

 

  4.《实施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实施办法》主要定位是对纳入文件适用范围的成人培训机构设立、变更、运行、终止的全流程规范,对成人培训机构的办事程序、培训活动提供具体规则和执行依据。共涉及总则、设立、组织管理、变更与终止、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7个部分共32条。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提出总体要求,明确文件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二是建立设立规则,细化设立条件、设立方式和设立流程。三是加强组织管理,对各类机构在证照管理、内部治理、培训管理、招生管理、人员管理、资金资产管理、收退费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四是对机构变更及终止事项作出规定。五是明确监督管理责任,对部门职责、信息公开、信用管理、行业自律提出要求。六是明确法律责任,提出落实培训机构主体责任、厘清政府行政权责等要求。七是明确实施日期、文件有效期和存量成人校外培训机构办理手续的过渡期限。

 

  5.本市成人培训机构如何审批?

  面向成年人实施自学考试助学(高等非学历教育培训)、语言培训的机构,由区教育部门许可。其中,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所在的浦东新区、奉贤区,自学考试助学机构由区教育部门实施事前备案。面向成年人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许可,许可培训项目范围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的技能人员新职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第三至第六大类中具有明显技能特征(除行政执法类)的职业工种等项目。国家和本市审批制度改革涉及成人培训机构设立审批方式变化的,从其规定。

 

  6.本市成人培训机构的收退费管理要求有哪些?

  鼓励培训机构实行培训后收费。成人培训机构采用预收费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预收时间不得早于对应所有培训服务开始前的1个月。成人培训机构应当与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合作,开立预收费专用账户,执行预收费银行定期划扣机制,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含以现金形式收取)应当全部进入本机构预收费专用账户,与其自有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成人培训机构预收费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1年的,按照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培训收费应与自身办学规模和能力相适应,不得以滚动开班等方式大量预收培训费用,不得以折扣优惠等任何理由跨学习期限或跨学年打包预收学杂费,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捆绑推销贷款、金融等产品或服务。机构预先收取的培训服务费,应当按规定作为负债管理,后续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为收入,严禁提前或推迟确认收入。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7.存量机构应该如何办理手续?

  本办法实施之前设立的成人培训机构,拟继续实施成人培训的,应当在2025年12月31日或者变更相关登记事项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本办法规定办理办学许可等手续;不符合相应设置标准和本办法规定的,或者拟不再继续实施成人培训的,应当停止开展有关培训活动,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