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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03-06-19 来源:语言文字网

                 沪公发(2003)219号 签发人:陈辐宽   

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创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必然要求,也是衡量一个社会和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上海正在努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为展示上海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公安机关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既是自身发展的需要,也是为在全市范围内实现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目标应承担的社会责任。根据市语委2003工作要点,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公安系统语言文字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普通话作为全市公安系统工作用语   

全市公安系统的民警在工作中均应使用普通话(确需使用方言、少数民族语言和外国语言的场合除外)。各类会议、大型活动等的主持和发言,以及宣传、告示、接受媒体采访等必须坚持使用普通话,执行公务、窗口服务等必须做到首局使用普通话,通讯联络、工作联系、日常接待要努力作到使用普通话。   根据国家和上海人事、教育部门和语委对国家公务员普通话能力的要求,全市公安系统民警的普通话水平一般应不低于国家语委颁布的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规定的三级甲等。广播宣传、110报警和其他社会服务热线话务人员等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二级甲等。测试工作由市局统一组织。   二、把规范汉字作为全市公安系统公务用字

全市公安系统的单位名称牌、指示标志牌、公文、印章、奖状、证书、印刷品、宣传橱窗、公益广告、网站网页以及各类票据、个人名片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淘汰的异体字(题词中的手书字除外),不得使用已废止的二筒字和自造的简体字,不得使用字形不规范的计算机中文软件。需要加注汉语拼音和外语的场合,应突出汉语汉字的主体位置,汉语拼音和外语的使用必须规范、准确。   三、深入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 全市公安机关要站在维护国家主权,有利于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高度,积极开展推广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工作。要按照推动社会信息化、法制化进程和适应文明司法的要求,结合各自业务特点,采取培训、讲座、征文、竞赛等多种形式,组织广大民警认真学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努力提高广大民警对语言文字规范化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树立起公安系统在语言文字应用中带头守法、执法的良好形象。   

今年12月,教育部、国家语委将对上海市的语言文字工作进行综合评估,按照市语委关于社会用语用字管理职责分工要求,市公安局主要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指示标志牌语言文字应用的监督管理。各单位尤其是相关警种、部门要把握契机,统筹规划,广泛动员,扎扎实实做好各项迎评组织筹备工作。要结合每年9月第三周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通过悬挂横幅、张贴宣传画、发布公益广告、举办群众性宣传活动等各种形式,在全市公安系统形成浓厚的宣传氛围,为在全社会形成“说普通话,用规范字”的良好语言文字环境做出贡献。   

四、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市局将进一步加强全局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成立由市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陈辅宽任组长,市局指挥部、政治部、后保部、纪委,以及与群众联系密切的警种的分管领导共同组成的市局语言文字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局政治部),定期召开会议,交流工作情况,研究针对性的工作措施,有效增强各部门、个警种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工作中的协同性。各单位均应确定落实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健全管理机制,完成对语言文字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要结合实际制订语言文字工作制度,把用语用字规范要求纳入各类工作规范,纳入争创人民满意活动先进评选条件。要坚持检查通报制度,对全市公安系统用语用字情况定期进行自查、互查、抽查,对存在的问题即使予以通报,及时督促整改,切实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与公安业务建设和提高公安民警素质、加强公安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持之以恒地推进全市公安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各单位有关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情况,要及时报市局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办公室,并于6月15日前报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负责人名单。联系电话:24023262,传真:24025341。   

附: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                                    上海市公安局                                   二ΟΟ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