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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和信息产业、广告业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2-06-29 来源:语言文字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语委(语文工作机构)、新闻出版局、广播影视局(厅)、电子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委、语委:   

《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已于2001年12月19日发布,2002年3月31日起试行。发布试行此规范对提高国民语言文字素质、促进现代汉语书面语使用的规范化、方便社会交际、适应国家信息化建设等都具有重要意义。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产业、广告业是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重点领域,应在贯彻国家语言文字规范标准、推进全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方面发挥示范带头作用。   

为了作好《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在上述四个系统的试行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信息产业、广告业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要重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在本行业系统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   

二、出版物(含电子出版物,下同)应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新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应使用此规范中的推荐词形;现有出版物再版时,应依据此规范进行调整。   

三、辞书在引导规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应积极稳妥地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新编辞书应使用此规范中的推荐词形。现有辞书再版时,应依据此规范进行调整。辞书编纂中,需要“备查、备考”的非推荐词形,应依据此规范做出明确标注。   

四、影视字幕、互联网和广告中的语言文字,应积极推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使用推荐词形。   五、电子信息技术产品应执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新制作发行的电子产品,应使用此规范中的推荐词形;现有电子产品更新、升级时,应依据此规范做技术性处理,使用推荐词形。   

六、古籍整理、有关的科学研究、面向海外的繁体字版出版物等,可不受《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限制。 七、为教育系统服务的出版物、影视字幕、电子信息技术产品等,执行《教育部 国家语委关于在教育系统试行的通知》(教语信[2002]1号)的规定。   

各级语委(语文工作机构)要积极协助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和信息产业、广告业,做好试行《第一批异形词整理表》的宣传、咨询、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