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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邮电行业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8-09-15 来源:语言文字网

关于本市邮电行业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部属单位并同级党委(总支、支部):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1998]12号文)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以良好的成绩迎接国家语委对上海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评估,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意义。语言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是一个国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发展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实现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是普及教育、发展科技、建立现代化国民经济体系的基础性工程。在世纪之交的历史时刻,广泛深入地宣传并大力推广、积极普及普通话,加强社会用字管理,对于促进改革开放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于维护祖国统一,增强中华民族凝聚力,对于加快中文信息处理技术的推广普及,对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和提高民族文化素质,具有多方面的现实意义。邮电作为公共服务行业,应认清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明确自己所承担的责任,切实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管理。   

二、建立局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局语言文字工作的计划,指导、督促、检查。组长:刘文祥,副组长:尹基道,成员:张承鹤、张志强、邵长鸣、成富连、葛卫、刘焕武、日常事务工作由文建办组织协调。各基层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该工作。工作任务重的单位和部门要建立工作小组,由主管领导负责,并落实日常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三、建章立制,落实措施,加强检查,积极整改。要把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纳入深化规范服务和创建文明行业的活动之中,把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要求作为文明单位评比等评优活动的条件之一,从而使我局的语言文字工作与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有机结合,深入开展。   

四、各级机关管理部门应带头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发挥示范作用。各级领导、机关干部在开会、通电话、下基层、发表讲话、接受采访等公务活动中应自觉使用普通话。机关内的招牌、指示牌、公文、奖状、报刊、宣传资料等必须使用规范字。要经常进行宣传教育,逐步增强机关干部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 五、各邮电营业窗口的招牌、指示牌、业务宣传标识等必须使用规范字。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在接待外地顾客时,必须使用普通话。话务台、传呼台、查询台、声讯台等岗位的工作人员必须用普通话为顾客服务,同时要努力提高普通话水平和语文素质,使服务更加准确、快捷。主要通讯单位要在员工业务培训中加入语言文字规范的内容,有条件的单位在教育培训的基础上可组织传呼员、话务员参加市里组织的普通话水平测试,逐步实施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各单位的名称招牌用字应努力做到规范,目前使用了不规范字招牌的应逐步整改,整改之前可先配放用规范字标注的铜牌。各类公告、标语、宣传等用字,电脑帐单用字以及广告用字必须使用规范的简化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各单位尤其是广告制作和经营部门,应建立用字审核制度,防止新的不规范字出现。   

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形成良好的氛围。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起,每年9月份第三周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今年9月13日至19日是第一次全国宣传周,各单位应积极参加所在区县组织的宣传活动,并通过张贴宣传画、悬挂横幅等形式扩大宣传声势,形成有利于推广普通话的良好氛围。   

七、各单位收到本文后,应先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对本单位用语用字情况进行一次自查,除招牌以外,凡使用了不规范字的应抓紧予以整改,争取以较好的成绩迎接市语委和国家语委11月份的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用语用字规范标准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办公   

上海市邮电管理局党委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用语用字规范标准   

(一)简化字以1986年国务院批准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   

(二)异体字中的选用字以文化部和中国文字改革委员会1955年公布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为标准。   

(三)汉字字形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1988年联合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四)汉语拼音以1958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汉语拼音方案》为准。用汉语拼音拼写现代汉语以1988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联合发布的《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为准。   

(五)普通话以北京语音为标准音,以北方话为基础方言,以典范的现代白话文著作为语法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