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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规范建筑行业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8-07-16 来源:语言文字网

关于开展规范建筑行业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沪办建管处:   

为认真贯彻国家和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拓语言文字新局面,提高社会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促进中文信息处理技术发展;发挥政府职能作用,推动语言文字依法管理"的精神,按照上海市建设委员会语言文字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建设系统用语用字的要求,结合建筑行业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到规范语言文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组织开展规范语言文字工作的各项活动,带头规范使用语言文字,积极倡导职工规范使用语言文字。 二、 今年9月份前,各单位要因地制宜地举办规范语言文字培训班,提高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正确使用普通话和规范使用文字能力。   

推广使用普通话的目标是:2000年以前各级行政管理人员在对外服务、接待、检查中逐步消除方言和不规范普通话,到2001年全员使用普通话。   

三、 自8月15日起,从以下几方面清除繁体字和错字:   

1、 各级管理部门的单位牌匾、室牌、警示牌以及其它牌匾。   

2、 各公司、场站(基地)、工地的名称牌匾、施工铭牌、室牌、警示牌、广告牌、横幅、标语、黑板报以及其它用文字表述的告示。   

3、 各级领导及管理人员的名片。   

4、 港、澳、台以及境外建设工程投资单位(建设单位)、建筑企业、工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商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7年4月10日联合发布《关于企业、商店的牌匾、商品包装、广告等正确使用汉字和汉字拼音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四、 为加强建筑行业规范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决定成立建筑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小组,成员由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市建筑企业管理处、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市定额总站、市标准化办公室、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公室、各区(县)建委、建设局等组成。请以上单位将1名工作小组人员姓名、年龄、职务、学历等于8月1日前报上海市建筑管理办公室。   

五、 为推动建筑行业规范语言文字工作,今年起此项工作将列入对市级文明工地、场站(基地)及企业、各部门的评比和考核内容;列入各区(县)建委、建设局对直属管理部门、企业、工地的评比考核内容。 六、 为迎接今年11月国家对上海的专题评查,工作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抓好自身规范语言文字工作的同时,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9月15日以前完成对管辖范围的企业、工地的检查,并以此推动建筑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全面展开。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