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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海市旅游行业加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及进行检查评估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1998-05-27 来源:语言文字网

关于上海市旅游行业加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及进行检查评估的实施意见 本市各旅游集团公司、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沪府办发[98]12号)《关于加强本市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的意见》文件的精神,结合国家及市语委关于对本市语言文字工作进行检查评估的要求,以及自1998年起,关于开展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工作方案,现就上海市旅游行业关于加强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及进行检查评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从基层单位、基础管理、基本素质抓起,结合本行业规范服务达标及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语言文字规范意识和参与意识,在全行业加强社会语言文字管理,开创说普通话,写规范字的良好风气,以塑造窗口行业形象,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为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实现"千百万人游上海"的目标提供切实保证。   

二、 管理范围:   

社会语言文字应用管理包括社会用字管理和普及普通话两个方面。   

(一) 社会用字管理的范围是面向社会公众的示意性文字,包括计算机用字、出版印刷用字、影视屏幕用字、公共场所用字。公共场所用字中,重点是各种牌匾(招牌)、标志牌、指示牌;各种宣传和广告;各种奖牌、证书和票据凭证;各种商贸活动和会议用字等。   

(二) 普及普通话是指经过有效管理,使普通话成为机关的公务用语;成为广播、电视的播音用语;成为学校的校园用语;成为公共服务行业的主要服务用语。   

三、 基本要求:   

(一)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等出版物和广告宣传用字必须规范。报头(名)、刊名、封面以及栏目名称,凡已使用繁体字的应逐步纠正。其中,属手书字的必须在醒目位置标注规范字,属印刷体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 影视屏幕中台标、厂名、电影及电视片名、字幕、栏目、广告等应使用规范字。凡已使用了手书繁体字的台标、厂名、栏目,在纠正前应标注规范字。   

(三) 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的牌匾(单位名称牌)、标志牌及标语、广告、大型活动等各类用字应使用规范字。凡使用了繁体字的牌匾(单位名称牌)的,要逐步予以纠正,在纠正前须挂上规范字标。其中,属手书字的商店名,必须在醒目位置配放规范字店名。   

(四) 计算机软件所涉及的中文信息处理用字应采用规范字;进入计算机互联网络的中文信息采用规范字。   

(五) 各级各类学校在教育、会议中必须使用普通话,同时应加强普通话训练,提高口语能力,逐步普及校园用语。教师要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六) 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应自觉使用普通话,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使普通话成为工作用语。   (七) 广播、电视传媒必须以普通话为播音用语,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要进行普通话水平测试,逐步做到持证止岗。   

(八) 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要做到以普通话为主要服务用语,旅游行业一线服务人员(含导游人员)是普通话规范用语的检查重点。   

四、 基本措施   

1、 组织领导   

成立上海市旅游行业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由梅均同志任组长; 下设办公室,由委办公室、管理办公室、宣传教育处组成,殷明发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宣传教育处。 各区、县旅游办、各集团联营公司、各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可成立相应的机构或由专人分管此项工作。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做好规范化语言文字的审批、监督和检查工作。  

2、 宣传教育   

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活动,广泛宣传大力推广普通话及加强社会用字管理对两个文明建设的必要性、迫切性。努力编好简报、动态,试点推行一线服务人员普通话等级水平测试工作。   

3、 奖惩措施   

对在语言文字应用管理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语言文字应用规范且不及时纠正的单位,要给予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被处理的单位规范达标视同不合格,并不得参加文明单位评选。   

五、 检查评估   

根据上海市迎接国家城市语言文字工作检查评估工作方案的要求,各旅游行业集团公司、各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立足做好本系统、本单位自查自纠及整改工作,1998年语言文字检查评估工作安排如下: 5月-6月 动员、整治阶段 7月-8月 各单位自查自纠及市语委、市旅委自查阶段 9月-12月 迎接市及国家语言文字检查评估   

检查评估内容参见本文"管理范围"及"基本要求"。

上海市旅游事业管理委员会 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