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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公用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8-05-07 来源:语言文字网

关于加强公用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是上海城市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公用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行业文明的重要标志,尤其是公用系统公交、出租等行业具有流动性、服务性的特点,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针对当前语言文字使用不规范,公交车、出租车及供水、供气的窗口单位使用的繁体字、异体字较多,给社会交往、企业形象、优质服务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了认真贯彻上海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1997年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和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沪建办[97]第0316号)精神,结合公用行业特点,现就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管理通知如下:   

一、 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各单位要有领导兼管此项工作,并落实工作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各级领导要身体力行,率先垂范,在日常工作中带头讲普通话、写规范字,将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列入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年度考核内容,作为文明单位、文明工地、新风窗口的评比条件。   

二、 抓好宣传,增强意识。要运用各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结合精神文明建设有关活动,有的放矢地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特别是一线窗口单位职工依法使用语言文字的意识,并自觉付诸于行动。   

三、 自查自纠,规范管理。各单位在近期内要对本单位语言文字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抓紧进行整改,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加强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出租汽车管理处要加强对出租车、站点等使用语言文字的监督管理,并在行业内大力推广普通话;公交管理处要加强对公交车厢、站牌、站点使用语言文字的监管,并在行业内大力推广使用普通话;给水处和燃气处也要相应加强这方面工作,结合行业特点,大力推广普通话,特别是对行业内的窗口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公交、出租汽车等经营企业要加强流动广告的监管,凡有广告公司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执行,加强对广告用语用字的管理。   

四、 加强培训,严格考核。各单位要结合行业规范服务达标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要将规范用语、推广普通话列入岗位培训内容,切实抓好,从而提高行业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各单位要明确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并列入岗位考核范围,严格管理,严格考核。出租汽车、公交等行业在推广普通话工作中已积累了不少经验,有较好的基础,要积极做好总结、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为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局将在近期内组织一次全面检查,促使公用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有新的提高,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国家和市级检查评估。   

五、 健全机构,明确职责。为进一步推进局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落实,局成立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领导小组,由洪浩副局长任组长,成员由局党办、行办、宣传处、监察室、安服处、工会、团委、给水处、燃气处、公交处、出租汽车管理处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制度化的领导和协调工作;按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的要求,制定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规定,开展宣传与培训,组织工作检查与考核,局安全处负责日常工作,协调督促系统内工作的落实,结合服务工作管理,在各行业开展推普工作。局党办、局行办负责局机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工作。局宣传处负责在创建文明单位、新风窗口评比等活动中的语言文字规范化考核。局监察室负责窗口达标活动中语言文字规范化用语的检查考核。局工会、局团委负责在职工中开展宣传教育及推普的竞赛活动。   

燃气、给水、公交、出租汽车四个专业处要结合达标活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行业中落实相关工作,并将这项工作传达到行业中的社会经营单位。局属各单位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此项工作,并确定一名联络员,名单于5月20日报局。

上海市公用事业管理局 一九九八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