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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1998-04-22 来源:语言文字网

上海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加强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 市商业各局(社、司、校、所)、各区商委(经贸委、经贸局):   

为树立上海商业良好的窗口形象,确保商业行业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标准化,迎接国家语委和市语委的检查评估,根据1997年全国语言文字工作会议精神,现对加强商业系统语言文字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宣传教育,优化语言文字环境。   

各单位要按照《上海市、区、县、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见附件),近期内组织一次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国家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性,增强依法规范用字的意识。宣传教育工作要分层次,突出重点。对从事广告、橱窗、招牌、价目表等有关工作的人员,要列为重点对象。 二、 组织自查,迎接国家语委和市语委的检查。   

各单位要在5月上旬以前认真开展自查活动。   

自查的重点及要求:商店牌匾用字,街面橱窗、霓虹灯、灯箱、路牌广告用字,宣传标语及各种指示牌、价目表等用字,以及公共场所的服务用语。所有用字以1986年10月10日公布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不得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简化字、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和异体字。所有橱窗、广告、标语牌、价目表等中的不规范用字必须及时撤换。现有牌匾中的繁体字,如系老一辈党和国家领导人、历史文化名人亲笔题写或老字号,可暂不改动,但必须在醒目位置挂上规范字牌。商场、酒店、宾馆等公共场所的服务用语以使用普通话为标准。   

市商委5月中、下旬将会同有关区组织检查活动,按全市的统一部署,检查重点是淮海路、四川北路商业街。其他商业街在所在区的领导下,认真开展检查活动。   

三、 加强领导,形成条块结合的管理网络。   

为切实加强对商业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领导,市商委决定成立上海市商业系统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市商委秘书长樊传诗,副组长:市商委人事教育处副处长周建国、市商委宣传处副处长吴正行,联络员:张敏。   

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语言文字规范化、标准化的组织工作,根据市语委的要求,制定本系统语言文字工作的管理制度;配合本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开展有关活动,组织检查和考核。   

为加强对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各局、集团公司和各区商委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并设专(兼)职干部和联络员负责本单位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工作。具体名单请于4月30日前报市商委人事教育处。   

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是一项长期任务,各单位领导要从提高整个上海商业的文明素养和文化素质出发,把本市商业行业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附:上海市、区、县、系统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摘录)

上 海 市 商 业 委 员 会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