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市教委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流程予以处理。
一、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可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向市教委办公室提出。申请人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可口头提出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市教委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书,并由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二、申请及处理
(一)审查
市教委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对申请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要件不完备的应及时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二)登记
市教委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申请资料完整且提供了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当及时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平台进行登记、办理。
(三)转交
市教委办公室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进行初步审核,根据申请内容与相关业务处室确认,并在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流转至市教委相关业务处室。
(四)拟办
市教委相关业务处室应当在收到申请8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相应答复意见,经处室负责人审核后,将经办意见、相关依据、涉及的政府信息等送交市教委办公室。
(五)会商
承办处室对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社会效应预期复杂的申请事项,应当与市教委办公室进行会商。
市教委办公室应与市教委法规处建立沟通协作机制,遇有特殊、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在答复前主动与政策法规处沟通协商。
(六)拟定答复书
市教委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业务处室拟办理意见、会商结果等实际情况,拟定正式答复书,提交市教委相关处室、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核后,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
(七)制定答复书
经市教委领导审核同意后,市教委办公室制定相应的答复书,并加盖市教委公章或政府信息公开专用章。
(八)送达
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市教委办公室在法定期限内采用申请人自取、信函邮寄等形式将答复书送达申请人。
三、归档
申请处理完成后,市教委办公室应当将申请表、答复书、相关流转文件以及所提供的政府信息等材料整理后,应按规定保存,对于网上申请,归档时应打印成纸质文件归档。
四、其他
向申请人依申请公开提供的文件类政府信息,市教委办公室开展审查,符合主动公开条件的,报拟稿处室负责人和分管委领导审签后,将该件信息在“上海教育”网站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