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10部门关于全力抗疫情支持民办托幼机构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索取号:AA4322004-2022-012             发布日期:2022-04-11字体 [ ]

沪教委规〔2022〕5号


各区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等规定,全力做好民办托幼机构的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民办托幼机构(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和取得依法开展托育服务告知书的托育机构)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教委等10部门研究决定,提出以下措施:

一、关于减免房屋租金。民办托幼机构租赁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和行政事业单位自有房屋办学的,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租赁集体资产经营用房的可参照执行。民办托幼机构租赁本市国有企业房屋办学的,参照《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沪国资委规〔2022〕1号)执行。鼓励其他各类市场运营主体在协商的基础上适当减免租金。

对间接承租的民办托幼机构,相关主体应确保租金减免落到实处,确保间接承租的民办托幼机构最终受益。主动减免房产或土地租金、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民办托幼机构减免房屋租金的申请由区教育局牵头统一受理,协调区有关部门推进落实。

二、关于提供金融支持。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民办托幼机构提供融资增信支持、加大担保贷款扶持力度,降低融资担保费率,对其2022年新申请的银行贷款,市融资担保中心融资担保费率为0.5%,再担保费率减半收取,对创业担保贷款继续免收担保费。

鼓励银行对符合条件的民办托幼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降低贷款利率,提高贷款效率。对2022年3月以来贷款到期、发展前景良好的民办托幼机构,银行结合民办托幼机构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适当给予贷款展期、延期付息、免收罚息等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民办托幼机构和个人开展信用修复工作。

三、关于及时支付购买学位费用。对提供小区生学位的民办幼儿园,各区根据民办幼儿园提供学位的数量以及本区购买服务的标准及时支付费用,缓解民办幼儿园的资金困难。

四、关于支持普惠民办托幼机构。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提供普惠性学位的民办幼儿园,根据《上海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工作指导意见》及各区有关细则的规定,疫情期间要加大财政补贴支持力度。

五、关于补贴职工培训费和返还工会经费。民办托幼机构对本单位实际用工的从业人员开展的各类与保教工作相关的线上职业培训,按规定纳入各区地方教育附加专项资金补贴企业职工培训范围。

线上职业培训补贴标准为每人每个培训项目600元,每个项目培训课程时长不少于24课时,2022年每人可享受的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对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民办托幼机构工会上缴的经费实行全额回拨。

此外,民办托幼机构可参照有关规定,申请延期申报纳税,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政策。区教育局等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托幼机构防疫工作指导,积极畅通民办托幼机构防疫物资配备渠道。

因疫情不开园期间,民办托幼机构不得向幼儿家长收费。民办托幼机构及其举办者应切实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教职工队伍,获得的各类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不得抽逃挪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本通知适用时间自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本通知未提及的其他相关政策,民办托幼机构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上海市总工会

2022年4月7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4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