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规〔2022〕10号
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财政局、公安局、规划资源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消防救援支队、妇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学龄前儿童善育”民心工程,满足幼儿家长对托育服务的多元需求,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10部门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公安局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上海市妇女联合会
2022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