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取号:AA4322004-2021-002             发布日期:2021-03-16字体 [ ]

 沪教委规〔2021〕2号

  上海市教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教育局,各有关直属事业单位:

  为深化本市考试招生综合改革,根据《上海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沪委发〔202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等文件精神,并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教委规〔2018〕3号)相配套,市教委制定了《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实施方案》(沪委发〔2021〕4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沪府办〔2021〕4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等文件精神,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沪教委规〔2018〕3号)相配套,进一步落实本市中考改革背景下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重点任务和关键环节改革为主要抓手,系统推进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工作,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基本原则。坚持立德树人,发挥招生录取改革的正面导向作用,引导树立科学育人观、评价观、选才观。坚持科学有效,建立健全多元综合评价录取体系,提高人才选拔的科学性、专业性、客观性。坚持统筹兼顾,针对不同对象、不同学段、不同学校特点,系统设计招生类别和录取机制,统筹推进义务教育阶段与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改革。

  (三)改革目标。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基本建成具有上海特点、体现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精神,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为依据,结合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制度。整合完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办法,健全程序规范、保障有力、双向选择的招生录取管理机制。进一步深化教育综合评价改革,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注重能力培养,破除唯分数论;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优质均衡,兼顾各类型初中学校的发展机会公平;进一步促进高中阶段学校特色多样发展,深化高中育人方式改革。

  二、主要内容

  2022年起,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分为自主招生录取、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和统一招生录取三种类型。

  (一)自主招生录取

  1.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特色普通高中自主招生录取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和市特色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计划,面向全市范围内有创新潜质、学科专长、体育或艺术特长的初中毕业生。

  招生学校采用综合评价的方式,按招生计划1∶1进行择优预录取。预录取考生计分科目总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达到当年度相应最低控制分数线方可被正式录取。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市特色普通高中自主招生计划数合计不超过全市普通高中招生计划总数的6%,其中优秀体育学生、艺术骨干学生自主招生计划合计不低于该类自主招生计划的15%。试点“探索建立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基地”项目的普通高中学校和市特色普通高中的自主招生计划相较于当年度其他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自主招生计划占比可适当增加。

  各招生学校制定自主招生计划,并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统筹后下达。各招生学校根据自身办学水平和特色,确定综合评价内容,规范并公开自主招生办法、考查程序和录取结果。

  2.中职校自主招生录取

  中职校自主招生录取,主要招收技能水平高、职业倾向明显,有意愿接受职业教育培养的学生。

  中职校自主招生包括中本教育贯通培养模式、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模式、中职校提前招生(需面试或测试的专业)等类别,各类别可同时兼报。

  各中职招生学校制定自主招生计划,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统筹后下达。

  (二)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

  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以下简称“名额分配”)具体包括两类:名额分配到区招生录取、名额分配到校招生录取。名额分配招生计划占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生总计划的50%-65%。考生可以填报1个名额分配到区招生志愿和1个名额分配到校招生志愿。

  招考机构根据考生志愿、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计分科目总成绩(含政策加分,下同)进行排序,对达到“名额分配综合评价录取”相应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按招生计划1∶2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投档。招生学校结合投档考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综合考查(满分50分,具体办法另行颁布)。招考机构将考生计分科目总成绩和综合考查成绩合成总分。其中,名额分配到区招生录取,以区为单位,依据总分排序按计划录取;名额分配到校招生录取,以初中学校为单位,依据总分排序按计划录取。

  具备获得名额分配到校计划资格的学校须为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填报名额分配到校招生志愿的此类学校考生,须为其所毕业学校的在籍在读满三年的应届初三学生。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由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考生资格由毕业学校认定,并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备案。

  1.委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

  委属各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招生计划占其招生计划总数的65%,原则上以各区当年度中招报名人数占全市中招报名人数的比例为测算依据分配到各区,分配到各区的计划中须有不低于20%的比例以均衡、随机为原则分配到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

  招生计划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办学条件和实际招生情况进行编制上报,市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各区教育资源分布、人口流动等情况协调统筹后下达。

  2.区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名额分配

  区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名额分配招生计划占其招生计划总数的50%-65%,其中,分配到区招生计划约占本校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的30%,分配到校招生计划约占本校名额分配招生计划的70%。

  区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名额分配到区招生计划的90%-95%分配到外区,原则上以各区当年度中招报名人数占全市中招报名人数的比例为测算依据进行分配;其余5%-10%分配到本区。

  各区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名额分配到校招生计划,原则上以所属区内各所不选择生源初中学校中招报名人数占本区该类学校中招报名总人数的比例为测算依据,分配到本区每所不选择生源的初中学校,实现名额分配全覆盖。

  招生计划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实际招生情况进行编制并上报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经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统筹后下达。

  (三)统一招生录取

  统一招生录取包括两类:普通高中统一招生录取、中职校统一招生录取。考生可填报15个统一招生录取志愿和1个征求志愿。

  招生计划由各招生学校根据学校办学条件和实际招生情况进行编制,并上报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经市教育行政部门与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统筹后下达。

  招考机构根据考生志愿、计分科目总成绩依次投档录取。

  三、组织实施

  (一)落实改革责任。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招考机构、各招生学校,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把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作为深化本市教育评价改革的重要抓手,作为落实本市中考改革的重要任务。按照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组织实施。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统筹管理,负责对各区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本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教育资源分布以及人口流动等实际情况,结合示范性学区或集团创建、初中强校工程、新优质学校建设等工作,制定本区招生录取工作方案,科学编制本区招生计划,落实本区名额分配工作;指导区内的相关高中制定自主招生及学校综合考查方案,并做好相关方案的公示工作,组织实施本区所属高中阶段学校的招生录取工作,进一步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激发高中阶段学校办学活力。

  (二)加强监督管理。依托市、区两级招生录取信息系统,进一步规范招生录取管理。深入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健全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办法等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综合素质评价、考试招生中存在的违规行为,并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共同维护考试招生秩序,保证公平公正。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学生、家长和社会关切,为推进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四、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为自2022年起参加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的考生。

  (二)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的分校或校区,原则上按照区属市实验性示范性高中招生录取政策执行。

  (三)本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具体安排以及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招生录取方式,以年度招生文件的形式公布。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