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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AA4322004-2019-005 发布日期:2019-07-16字体 [ 大 中 小 ]
为规范本市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转学工作,切实维护教育公平和高校教育教学秩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市教委提出相关工作意见,请遵照执行。本意见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解读.doc
2、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学工作的意见(沪教委规〔2019〕5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