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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取号:AA4322004-2018-004 发布日期:2018-05-14字体 [ 大 中 小 ]
为促进教育公平,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和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发展素质教育,培养造就党和人民满意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和考核评价制度改革,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精神,经研究,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从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
1、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高级教师评审条件》的通知(沪教委规〔2018〕4号).doc
(注:1.只接收对该政策性文件的相关咨询;2.留言时请注明政策性文件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