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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市十六届人大一次会议第0512号代表建议的答复

发布日期:2024-10-08 字体 [ ]

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宝宝屋与家门口服务站相结合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宝宝屋’设点布局”的建议

  2022年10月,市教委等10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宝宝屋”的建设应综合发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既可单独设置,也可嵌入社区综合设施、大型小区物业管理设施、居委活动中心等综合设置,以“政府主导、安全普惠、属地管理、多方参与、就近就便”为原则,在社区提供嵌入式、标准化的临时托、计时托服务,并明确相关标准和管理规范。截至2023年底,本市16个区共设置“宝宝屋”240家,覆盖全市超过60%的街镇。各区根据所辖街镇的人口、需求及其资源情况进行建设,鼓励各主体积极参与提供服务,因地制宜、因势利导,采取多种模式柔性嵌入,依托社区党群中心、文化中心、为老服务中心等综合设施灵活设置,切实为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家门口的服务。

  二、关于“‘宝宝屋’从业人员”的建议

  “宝宝屋”的从业人员需持有育婴员、保育师等专业资格证书,并经过相关专业培训。“宝宝屋”负责人应具有一定的托育服务相关工作经验。每一家“宝宝屋”至少配置一名专兼职卫生保健人员。进行照护的从业人员与幼儿人数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5。从业人员每年参加市教委开展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并按照《上海市托育机构一日活动方案》相关要求开展托育服务。“宝宝屋”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要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各区、各街镇应按设置规范为“宝宝屋”配备专业照护的从业人员。鼓励社区发挥志愿者专业队伍的作用。探索引进有资质的托育机构、社会组织等参与承接“宝宝屋”运营管理,相关从业人员应符合“宝宝屋”设置规范要求。

  “宝宝屋”每年为有需求的幼儿家庭提供12次免费照护服务,超过次数的可按照公益普惠的原则合理收费,通过服务协议予以明确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三、关于“‘宝宝屋’内安装监控摄像头”的建议

  2023年11月,市教委、市公安局联合印发《上海市社区托育“宝宝屋”安防建设工作指南》,进一步规范本市社区托育“宝宝屋”安防建设工作,要求“宝宝屋”视频监控系统应对出入口、接待处、活动区域、生活区域及监控中心等进行全覆盖。监视图像应能清晰显示监视范围内人员的体貌特征、活动情况、操作全过程。视频监控图像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并支持与所在街道或者区托育服务指导中心联网,确保在托幼儿的安全。

  四、关于“‘宝宝屋’管理监督机制”的建议

  本市社区托育服务建立分工分级、协同管理工作机制。市、区、街镇各级政府分级管理,以属地管理为主。各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为“宝宝屋”提供服务、规范管理。充分调动社区和家庭积极性,参与服务和监督。“宝宝屋”应接受教育、卫生、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保障幼儿安全健康。所开展的服务应符合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家庭托育服务需要,助力家庭科学养育。各区卫生健康部门落实“宝宝屋”卫生保健、疾病防控等工作的技术指导与支持,对“宝宝屋”的日常卫生保健工作进行检查与指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托幼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已纳入市卫生健康委“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内容,年度双随机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均按要求予以公开。

  下一步,市教委将建设社区托育“宝宝屋”、新增社区托育托额的事项继续纳入第二轮市委、市政府民心工程和2024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予以落实。在2023年新增5308个“宝宝屋”托额基础上,持续新增7000个“宝宝屋”托额,为更多有需求的幼儿家庭解决托育难题,为更有效地推动人口的长期均衡发展而努力。市卫生健康委将研究制定《关于本市促进医疗卫生机构支持托育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依法开展相关检查,督促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环境卫生、疾病防控、安全保障等方面要求,守住在托幼儿的安全和健康的底线。

  感谢你们对上海教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4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