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五部门
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7〕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委《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有关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1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沪府发〔2006〕10号)的精神,现就本市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根据本市产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充分整合社会各方面教育培训资源,发挥政府的引导和扶持作用,构建院校与企业之间高技能人才的培养平台,通过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半工半读、定向培养,探索建立职业教育、产业发展、促进就业紧密结合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制度,加快培养适应本市产业发展急需的高技能人才。
(二)基本原则
1、整合资源,创新机制。利用现有各类应用类高校、高职和中职院校等教育培训资源,调动行业和企业的积极性,发挥政府构建的多层次公共实训体系的作用,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机制。
2、适应需求,强化实训。适应产业技术不断发展的要求,强化实训环节,突出对动手能力的培养,解决技能人才培养与企业生产实际需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3、政府扶持,政策聚焦。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扶持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制定并落实各项配套政策,切实做好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4、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根据产业发展需求和教育资源配置情况,通过深入调研,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逐步推进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工作。
二、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和实施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培养、造就一批具备较强实际动手能力和较高综合职业素质的青年高技能人才,实现“明确一个培养机制(定单式培养),取得两张证书(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获得政府、企业、家庭三方满意”的社会效应。
2007年,启动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试点,确定一批符合条件的院校与有技能人才需求的重点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在试点的基础上,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扩大实施范围,在汽车、装备制造、电子信息、新能源新材料等先进制造业和物流商贸、文化创意、会展旅游等现代服务业领域,全面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将其作为落实“十一五”期间新一轮“技能振兴计划”的重要抓手,到2010年,使本市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重提高到25%以上。
三、组织架构
(一)设立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
本市设立市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具体按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审批办法》(沪委办发〔2003〕159号)的规定程序报批。
各区县政府和有关行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协调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本区县、本行业内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工作。
(二)成立专业理事会
在市协调指导委员会的统筹协调下,成立若干专业理事会,作为推进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的技术支撑。专业理事会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牵头,行业协会、集团公司和企业、教育培训机构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
专业理事会根据市协调指导委员会的委托,负责指导、协调相关专业校企合作培养的方案制定、指导服务等工作。
(三)建立技师学院(校)
按照“面向市场、体制不变、功能提升、特色鲜明、布局合理”的原则,确定一批本市应用类高校、高职院校和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并在其符合市场需求的骨干专业中,开展校企合作培养高技能人才。
对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经市协调指导委员会认定,可加挂“技师学院(校)”的牌子。
四、培养实施
(一)培养方向
培养对象主要是青年群体,根据具体对象不同,其培养目标可包括:
1、预备技师。主要适用于各类应用类高校或高职院校的全日制学生,这是校企合作的主要培养目标。
2、技师或高级技师。主要适用在企业一线岗位上有技能提升要求的在职职工,培养目标是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的国家职业资格。
3、中高级技工。主要适用于中职学校的全日制学生,培养目标是取得中级技工或高级技工的国家职业资格。
(二)培养方式
按照“校企合作、产学结合、半工半读、定向培养”的方针,技师学院(校)可根据定向企业需求和培养对象的实际情况,结合培养目标定位,实行多元的培养方式。
1、“一年制”培养方式。各类应用类高校或高职院校全日制学生在前两年(或三年)学习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基础上,在毕业学年实施定向培养(即“2+1”模式或“3+1”模式)。学员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整个培养课程的三分之一。
2、“三年制”培养方式。根据企业定向需求,实行从招生到毕业的三年期间半工半读的培养方式。学员到企业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同时,探索吸纳困难家庭学员的办法,通过“三年制”校企合作培养来提高他们的技能素质。
3、其他培养方式。对于企业生产服务岗位上需提升技能的在职人员,可采取全日制、工学结合、分阶段完成培训等更为灵活的培养方式。
(三)实施要求
1、联合制定培养计划。院校和企业要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国家专业教学要求,结合企业岗位的实际需求,联合制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发调整课程设置。
2、共享师资资源。院校可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专业课教师或实训指导教师,也可选派教师到企业生产实践和挂职,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现状。
3、强化实训环节。可采取边学习、边实训的“半工半读”方式,强化技能实训和生产实践。
五、经费保障
校企合作经费来源,原则上按照“政府经费补贴一点、定向企业支付一点、院校学费承担一点”的方式加以解决。
(一)政府对院校开展校企合作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该补贴从市失业保险基金中用于职业培训的部分和财政用于职业教育的专项资金中列支。定向企业用于校企合作的经费,可从1.5%―2.5%的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院校从收取的学费中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校企合作的课程和教学改革,院校学费应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执行。
(二)市失业保险基金按规定安排使用推进校企合作的经费市失业保险基金主要用于补贴校企合作在提高学员动手能力上增加的培训费用(原则上按照本市政府补贴职业培训个人帐户的操作办法执行)、定向企业接纳校企合作学员实训发生的企业场地设备物耗和能耗等实训运作费用,以及开展相关评估、评审等费用。
(三)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按规定安排使用推进校企合作的经费
财政职业教育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双师型教师的培养费用、校企合作课程的开发调整费用、开放实训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等。
对政府补贴经费,开展校企合作的院校应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健全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内控监督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使用效果。
由市协调指导委员会制定具体的校企合作经费保障实施办法,并定期对校企合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委员会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