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取号:AA4304001-2022-001             发布日期:2022-01-11字体 [ ]

沪教委托幼〔2021〕8号


各区教育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17号)要求,充分发挥先进区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情况,市教委、市卫生健康委、市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9日

     



上海市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21〕17号)要求,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学龄前儿童善育”民心工程,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资源供给体系、管理规范体系、队伍建设体系和质量保障体系,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多种形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形成有区域特色、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探索一批切实管用的政策举措。到2025年,基本建成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创建范围

示范城市创建以区为单位开展,评选工作原则上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各区自主申报参评,推荐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可申报区的10%(1-2个)。上海市同步开展上海市级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创建工作,参照全国婴幼儿照护示范城市创建评估指标,以区为单位进行申报和创建,每周期经评审命名为“上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的不超过40%(6个)。

三、创建内容

(一)完善支持政策。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落实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大力发展成本可负担、方便可及的普惠性托育服务,加强组织实施,注重方案含金量及可操作性。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配套衔接,在规划、土地、房屋、财政、投融资、人才培养等方面制定综合性支持政策,保障托育机构建设用地,支持各类房屋及设施用于发展托育。优化公办托育服务资源布局,支持现有幼儿园创造条件增加托额供给。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落实普惠性托育机构相关奖补政策。在涉及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发展与人才培养上给予有效支持。

(二)扩大服务供给。有效推进“幼有善育”工作的整体进程,满足多层次、多元化、有质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全面落实产假、生育假、哺乳假、配偶陪产假、育儿假制度。着力为广大婴幼儿家庭提供经常性、免费可及、方式多样、内容专业的科学育儿指导服务,提高家长科学育儿能力。将婴幼儿照护纳入城乡社区服务范围,加强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持续拓展普惠性托育资源,积极推进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打造环境安全、设施齐全、服务专业的社区托育服务圈,提供嵌入式、菜单式、分龄式的托育服务;支持和鼓励园区、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引导区域托育服务市场发展,提供符合适龄婴幼儿家庭多样化需求的托育服务。

(三)推动创新融合。紧扣需求,推进教养医结合,整合资源,开展对托育机构的指导及人员培训。有领衔性、突破性的课题或项目,并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充分利用本市“园园通”管理平台及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管理平台、区域视频巡查系统等,开展智能监管,建设“托育服务随心查”等数字化应用场景,推进“互联网+托育服务”。发挥街镇家庭科学育儿指导站的作用,立足社区、面向家庭,全覆盖开展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本区婴幼儿家庭普遍知晓、善于利用精准推送科学育儿指导资源的“育之有道”公益平台。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实现母婴设施全覆盖,为婴幼儿出行、哺乳等提供便利条件。培育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行业民族品牌。

(四)完善监管服务。以提升服务能力、增强专业素质、提高婴幼儿家庭满意度为目标,对辖区内托育机构加强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全面执行托育机构依法申办、信息公示、质量评估制度。对托育服务实施综合监管,落实日常检查发现、归口受理和分派、违法查处等机制,落实托育机构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宣传和社会监督,强化行业自律。以信用为基础,依法构建联合惩戒及激励机制,切实提高托育机构服务质量和声誉口碑、婴幼儿家庭满意度,避免安全责任事故,形成一批具备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

四、创建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管理。各区要把示范城市创建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及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召开托幼工作联席会议进行部署,分级分层明确各相关部门责任,注重统筹协调、上下联动,广泛深入开展创建活动。

(二)编制方案,有序开展。创建示范城市的区应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创建方案,明确目标任务,细化评估内容,建立激励机制。

(三)认真组织,有效实施。发挥各职能部门以及街镇作用,调动托育机构、社会组织积极性。把创建工作和落实市、区托育服务三年行动计划相结合,和推进“学龄前儿童善育工程”民心工程相结合。通过认真开展创建,推进区域托育服务工作上新的台阶。

(四)表彰宣传,示范辐射。对经评审获得“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称号和“上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称号的区给予表彰奖励。加大托育服务先进经验做法的宣传,营造比学赶超、创新发展的良好氛围。

五、创建程序

(一)申报阶段(2021年12月31日前)。有创建意愿的区,由区有关部门将创建意向报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以区人民政府名义提出申请。

(二)创建自评(2022年5月31日前)。市有关部门制定《上海市开展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评估指标》。提出创建示范城市申请的区要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创建活动,将相关工作落实到位,参照指标逐项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围绕创建活动主要内容,按时上报相关资料。

(三)现场审核(2022年7月31日前)。市有关部门组织审核专家组或第三方机构,通过现场核实、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方式,对申报区自评结果及婴幼儿照护服务开展现状进行逐一审核。

(四)评审遴选(2022年9月30日前)。市有关部门对通过现场审核的申报区进行统一评审,综合现场审核、上报资料和数据审核等情况,遴选确定拟创建为“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及“上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的区,并经“中国上海”门户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后予以上报。

(五)市级命名(2022年年底前)。经市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将正式命名第一批“上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第一批“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由国家审核命名。

六、管理办法

获评“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的区,按照《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获评“上海市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区”的区,每年须向市有关部门报送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工作情况。市有关部门严格对已命名的示范区加强督查指导,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参照《全国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一)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措施不力,工作退步,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

(三)托育机构、婴幼儿家庭对政策环境和服务管理满意度不高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