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22年春季学期“安全教育周”活动的通知

索取号:AA4315002-2022-002             发布日期:2022-02-14字体 [ ]

沪教委青〔2022〕2号


各区教育局:

2022年春季学期开学在即,为确保开学期间各项工作平稳有序,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按照“促发展、保安全”的要求,践行安全发展理念,筑牢校园安全防线,保障师生生命安全。要继续在开学第一周组织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教育周”活动,加强安全教育,细化安全管理,防控安全风险,关注学生身心健康。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持续开展“安全教育周”活动

(一)组织收看《公共安全教育开学第一课》(第九季)电视公开课。该季公开课主要聚焦本市地铁空间,围绕地铁出行安全,通过案例剖析、情景模拟、现场体验、互动问答等形式,细致、生动、形象、逼真地传授乘坐地铁的行前准备、入站安检、规范乘车、站内走失、应急处突等知识技能,是中小学开展公共安全教育的生动一课。该季公开课将于2月16日(星期三)18:00在上海教育电视台播出,各中小学要通知师生员工准时收看,倡导家长陪同孩子共同观看。学校可在开学后适当时间,在校园里安排回放,提高安全教育履盖面和普及率。

(二)开展疫情防控教育。各中小学要按照本市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开展师生员工疫情防控教育,不断强化疫情防控“三件套”(即戴口罩、勤洗手、保持社交距离)和“五还要”(即口罩还要戴,咳嗽喷嚏还要遮,社交距离还要保持,双手还要经常洗,门窗还要尽量开)要求,使师生员工不断提高疫情防控能力,做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要组织教职工开展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演练,确保所有关键岗位人员掌握应急处置工作流程,把控关键环节。

(三)开展常态化安全教育。要按照本市中小学生公共安全行为指南教材内容,针对不同学段学生的身心特点,开展交通安全、防火安全、治安防范、网络安全等针对性安全教育。要按照应急逃生演练的要求,开展校园突发火灾、地震、暴力入侵等演练项目,校车使用学校要开展校车突发事件逃生演练,建议寄宿制学校开展住宿生夜间突发事件逃生演练。

二、落实重点区域安全风险防控

(一)完善落实疫情防控举措。一是做好防疫测温棚、临时帐篷、热像式筛检仪等防疫设施加固、防漏电等工作。二是规范做好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储备,及时清理过期或变质物资。三是重点排查整治学校校门、食堂、图书馆等聚集性场所疫情防控薄弱环节和风险隐患。

(二)强化春季火灾防控。一是对校园消防设施设备开展检查,确保完好有效。二是聚焦食堂、实验室、在建工地、电动车集中充电区域,开展专项排查整治,消除火灾防控盲区死角。

(三)防范校车安全事故。一是做好校车等学校集体用车车辆安全检查,确保校车安全检验证明及校车标牌均在有效期内。二是加强校车安全运行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校车违法行为。

(四)规范课后服务管理。各中小学校要按照市教委印发的本市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指南要求,完善课后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配齐配强课后服务管理人员,防止出现管理盲区或简单委派学生履行教师管理职责。

各区、各校要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在册,制定有效解决方案,限期整改销账,形成管理闭环。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继续推进区学校安全中心建设,常态化开展学校安全视频巡查。

三、密切关注学生心理健康

各中小学要按照教育部及市教委有关学生手机管理的要求,加强教育引导,细化管理措施,防范网络沉迷,守护学生身心健康。

各中小学不得以寒假作业是否完成作为新学期注册依据,重申开学两周内不得组织纸笔测试,不得随意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各中小学要在开学前后至少开展1次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提升学生自我心理危机防御能力。认真实施全员导师制,在寒假及开学前后,导师要通过电话、网络、观察、谈心谈话等途径,关注结对学生思想、生活状况,给予学生关心关爱,并视情况通过家访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做好重点关注学生的关爱帮扶和心理干预。开学后,要引导导师与学生天天见,做学生知心人、可信人。要指导学生开展同伴互助,发现同学有闷闷不乐等异常表现,及时报告老师,陪伴并安慰同学。

各中小学要加强家庭教育指导,积极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学校微信公众号等途径,交流分享家庭教育经验,提升家长识别、应对子女心理问题和危机干预的意识与能力,指导家长在开学前后密切关注学生情绪心理变化,有效开展亲子沟通,帮助学生调整作息时间,积极迎接新学期、新成长。学校要做好排摸工作及危机干预,重点关注开学后有异常情绪及行为的学生,予以适切的援助或家庭教育指导,对需要专业指导的学生或家长,可提示他们拨打本市962525心理咨询热线和各区24小时心理热线,或到校、区、市心理健康指导机构寻求帮助。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2022年2月9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2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