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取号:AA4307002-2016-002             发布日期:2016-03-08字体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华侨子女回国就读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视同当地居民子女办理入学手续”的规定,市教委等现就华侨子女回国就读本市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相关事项作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