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民办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支持和保障民办高校政府督导专员工作,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本市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市教委研究制定了《上海市民办高校政府督导专员工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1年11月2日
附件
上海市民办高校政府督导专员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教育部令第2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号)要求,进一步支持和保障民办高校政府督导专员工作,加强民办高校规范管理,促进本市民办高等教育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委派驻本市各民办高校的政府督导专员和市教委聘任的民办高校专项政府督导专员,以下统称“政府督导专员”。
第三条 岗位职权
依据《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结合本市民办高校管理实际,政府督导专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学校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监督、引导学校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和办学质量,监督学校执行国家课程方案,规范选用使用教材以及依法依规组织招生考试等方面的情况;
(三)参加学校发展规划、人事安排、财产财务管理、基本建设、招生考试、收退费等重大事项的研究,监督学校重要改革、重大资金资产动向、政府扶持资金使用、安全稳定等方面的情况;
(四)监督学校依法参加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上海高校分类评价或其他专项督导检查、落实问题整改的情况;
(五)向委派机关报告学校办学情况,提出意见建议;
(六)有关党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任职条件
政府督导专员应当拥护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能力,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副处级以上职级职务,熟悉高等教育管理工作和民办高校情况;
3.身心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
第五条 聘任程序
市教委是政府督导专员的委派机关,根据民办高校管理工作需要选派政府督导专员并颁发聘书。
(一)派驻各民办高校的政府督导专员由民办高校党组织书记兼任, 如遇党组织换届, 由新任党组织书记接任政府督导专员,由市教委换发聘书。
(二)专项政府督导专员由市教委根据专项工作需要选聘相关专家担任。
第六条 工作任期
督导专员的工作期限原则上为5年,委派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续聘。
第七条 工作方式
政府督导专员根据职权,对民办高校依法实施督导。
(一)参与研究讨论。党组织书记兼任政府督导专员应按规定参加或列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或其他专题会议,参与学校重大事项讨论;
(二)开展座谈访谈。通过召开师生座谈会、个别访谈、听课、听取汇报等方式听取意见建议,深入了解学校情况;
(三)查阅调取资料。政府督导专员根据工作需要,有权查阅和调取民办高校相关资料;经市教委同意,可调取本市民办高校管理系统、民办高校财务监管系统等相关数据。
(四)设置督导信箱。民办高校应设置政府督导专员信箱,受理师生的建议与意见,并作出妥善处理。
(五)开展专项调研。政府督导专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或问题线索,开展专项调研。
(六)及时反映问题。政府督导专员发现民办高校出现可能影响办学秩序和办学稳定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市教委反映。
第八条 支持保障
(一)各民办高校董(理)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支持配合政府督导专员工作。
1.如实向政府督导专员提供相关信息及资料。
2.按时通知政府督导专员出席学校决策机构会议或其他专题会议。
3.及时主动向政府督导专员汇报可能影响学校办学秩序和办学稳定的问题或其他重大事项。
4.根据督导专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依法落实整改。
5.为政府督导专员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二)市教委应为政府督导专员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1.建立政府督导专员信息沟通机制,每学期组织一次研讨交流,了解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布置有关工作,开展工作交流,协调解决督导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完善政府督导专员信息共享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向政府督导专员开放民办教育管理系统、民办高校财务监管系统等管理平台,为政府督导专员调取必要的信息资料提供便利;及时向政府督导专员通报民办高校监管中发现的问题。
3.组织开展政府督导专员工作培训,每年组织一次政府督导专员专题培训,传达民办教育及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重要文件精神。
4.在民办教育专项经费中安排政府督导专员工作经费,为政府督导专员开展督导、调研、研讨交流等提供经费保障。
第九条 工作考核
市教委每年组织开展一次政府督导专员年度专项述职,听取政府督导专员的书面或会议述职,对政府督导专员工作给予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