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教委财〔2022〕46号
各高等学校,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级各类公民办(全日制)学校住宿费收退费管理工作,按照《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教委财〔2020〕44号)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退费规定
(一)疫情期间留校学习的学生,学校按住宿费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
(二)本学期一直居家学习未到校的学生,学校不收取这一学期的住宿费;
(三)疫情前在校学习、疫情期间居家学习的学生,其离校当月住宿费,实际住宿时间不超过15天(含)的不予收费,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费。
(四)按照全市要求返校的学生,各学校于次月起开始向学生计收住宿费,学年结束当月实际住宿时间不超过15天(含)的不予收费,超过15天、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收费。
二、收退费要求
在本学年结束后,根据学生的实际住宿时间按月结算(一学年按9个月计算),多收的住宿费按规定及时办理退付或抵扣,由各高等学校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予以公示。
三、其它事项
各区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和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可参照上述口径,结合工作实际,确定疫情期间各类中小学及中职校住宿费收退费具体口径。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