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索取号:AA4303009-2013-003             发布日期:2013-07-12字体 [ ]

    为做好经营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制度建设工作,市教委 等9部门在《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沪教委终〔2011〕24号)基础上,进行补充和调整,形成了《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的补充规定》,现印发各相关单位,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