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收费行为,维护学生、家长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规定,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市教委、市财政局联合将2009学年本市主要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予以集中公示。
列入公布的包括学前教育、基础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主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本市民办中小学、民办高校等学费收费标准。继续执行全市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课本和作业本费”政策,继续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补助。根据沪财预[2008]111号,本市取消和停止征收小学外省市借读费、初中外省市借读费、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工本费等9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根据沪教委财[2009]50号,本市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代办服务性收费,在强调自愿和非营利原则的基础上,明确课外教育活动费、学生服(校服)费、报刊费等8项费用,并控制收费标准,同时取消了课间点心、学生奶和初三毕业生体检等3项收费项目。
对于此次公布教育收费情况,市民可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网站(www.shdrc.gov.cn)和市教委网站(edu.sh.gov.cn)进行查询。各有关学校应严格按照本市教育收费公示的要求,通过公示栏、公示牌、校园网、招生简章等多种形式,向学生家长及社会全面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内容。市民如遇到相关收费问题可通过市价格投诉中心12358热线或市教委热线62555906进行投诉举报。
政府相关部门将对收费执行等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执行规定的将依法进行查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