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教督办〔2023〕26号
宝山区人民政府: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对区政府开展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2021-2025年)的实施意见》(沪府教督〔2022〕2号),经研究,定于2023年11月21日至24日对你区开展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实地督导。届时,督导组将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走访学校、查阅资料、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实施督导。
请你区根据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文件精神,在自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总结工作成效和经验,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具体改进措施,并做好接受综合督政的各项准备工作。请于2023年11月3日前,完成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自查报告,书面盖章后交至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大沽路100号3405室),并完成评价要点、相关数据及佐证材料的网上填报工作。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0月23日
抄送:宝山区教育局,宝山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教育督导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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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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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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