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静安区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地督导意见书》的函

索取号:AA4314002-2023-005             发布日期:2023-12-14字体 [ ]

沪府教督办〔2023〕27号

 

静安区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和《上海市教育督导条例》等要求,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对区政府开展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工作(2021-2025年)的实施意见》(沪府教督〔2022〕2号),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建督导组,对静安区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职责情况开展实地督导。现将《静安区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地督导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印发给你们。

       希望你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已取得的工作成绩,并根据《意见书》提出的问题与建议,结合区情,完善推进区域教育高质量发展思路,及时部署整改工作,制定周密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及责任单位。请自收到此函起3个月内,将发展思路和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反馈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将对整改工作推进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回头看”。

附件:静安区依法履行教育职责评价实地督导意见书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11月16日